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划定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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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1995年9月4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经由历程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统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则的划定以及原中央人夷易近政府政务院的《决议》和国务院的《关照》及《批复》,拟定本仲裁划定例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商业促进委员会对外商业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商业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体例,自力、合理地处剃头作于国际或涉外的左券性或非左券性的经济商业等争议,包括本国法人及/或天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天然人之间,本国法人及/或天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天然人之间发作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内外经济商业的生长。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法则、行政法规关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分外划定或分外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该分外划定或分外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作之前大概在争议发作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讲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受理案件。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条约中订明的仲裁条目,大概以其他体例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能以及仲裁案件的统领权作出决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能有异议的,如果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议,另一方恳求人夷易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夷易近法院裁定。
第五条条约中的仲裁条目应视为与条约其他条目离散地、独马上存在的条目,隶属于条约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条约其他条目离散地、独马上存在的一个部分;条约的变动、排除、停止、失落效或有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目或仲裁协议的效能。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统领权的抗辩,该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统领权的抗辩,该当在第一次实体辩论前提出。
第七条凡当事人赞同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赞同依照本仲裁划定例则举行仲裁。
第二节构造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声誉主任一人、参谋若干人。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实施本划定例则付与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实施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向导下担当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件。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则、经济商业、迷信技能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理想履历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向导下担当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件。本仲裁划定例则统一合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举行仲裁时,本仲裁划定例则划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长分别实施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分别实施。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商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仲裁,大概商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举行仲裁,大概商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举行仲裁;如无此商定,则由请求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仲裁,大概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举行仲裁,大概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举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二章仲裁法式
第一节仲裁请求、辩论、反恳求
第十三条仲裁法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关照之日起开始。
第十四条请求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应:
㈠提交仲裁请求书,仲裁请求书应写明:
1、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称呼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和电报号码,也应写明); 2、请求人所根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请求人的恳求及所根据的毕竟和证据。仲裁请求书应由请求人及/或请求人授权的代庖署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㈡在提交仲裁请求书时,附具请求人恳求所根据的毕竟的证明文件。㈢依照仲裁委员会拟定的仲裁费用表的划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请求人的仲裁请求书及其附件后,经由检察,以为请求仲裁的手续不完整的,可以要求请求人予以完整;以为请求仲裁的手续已完整的,应立刻向被请求人发出仲裁关照,并将请求人的仲裁请求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划定例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一并发送给被请求人,同时也将仲裁关照、仲裁划定例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送交请求人。
仲裁委员会向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发出仲裁关照后,应指定一名秘书局的人员担当仲裁案件的法式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关照之日起20天内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大概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七条被请求人应在收到仲裁关照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辩论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被请求人如有反恳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关照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以为有合法来由的,可以得当耽误现在日。被请求人提出反恳求时,应在其书面反恳求中写明详细的反恳求、反恳求来由以及所根据的毕竟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被请求人提出反恳求,该当依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划定预缴仲裁费。
第十九条请求人可以对其仲裁恳求提出点窜,被请求人也可以对其反恳求提出点窜;可是,仲裁庭以为其点窜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法式正常举行的,可以拒尽点窜恳求。
第二十条当事人提交仲裁请求书、辩论书、反恳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跨越两人,则应增加响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淘汰两份。
第二十一条被请求人未提交书面辩论及/或请求人对被请求人的反恳求未提出版面辩论的,不影响仲裁法式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庖署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变;接受委托的仲裁代庖署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中国平正易近和本国平正易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当仲裁处理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该当将当事人的请求提交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其财产地点地的中级人夷易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请求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该当将当事人的请求提交证据地点地的中级人夷易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双方当事人该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大概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大概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请求人收到仲裁关照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大概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担当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与当选定大概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第二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大概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建立仲裁庭,零丁审理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请求人收到仲裁关照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同等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六条请求人大概被请求人未依照本仲裁划定例则第十六条的划定选定大概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条仲裁案件有两个大概两个以上请求人及/或被请求人时,请求人之间及/或被请求人之间该当经由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大概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如果请求人之间及/或被请求人之间未能在收到仲裁关照之日起20天内各自共同选定大概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当选定大概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团体利害干系的,该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吐露并恳求逃避。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当选定大概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合理性和自力性发作具有合法来由的猜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逃避的恳求,但应申明提出逃避恳求所根据的详细毕竟和来由,并举证。
对仲裁员的逃避恳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逃避事由的发作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则可以在末了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十条仲裁员能否逃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因逃避大概因为灭亡、革职等其他缘故原因不能实施职责时,应依照原选定大概指定该仲裁员的法式,选定大概指定更换的仲裁员。更换的仲裁员选定大概指定后,由仲裁庭决议已往举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能否需要从头举行。
第三节审理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该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请求大概征得双方当事人赞同,仲裁庭也以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根据书面文件举行审理并作出讯断。
第三十三条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议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关照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合法来由的,可以恳求延期,但必需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能否延期,由仲裁庭决议。
第三十四条第一次开庭审理今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关照,不受30天刻日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该当在北京举行审理,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赞同,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该当在该分会地点地举行审理,经该分会秘书长赞同,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审理。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举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能否公开审理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庖署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判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吐露案件实体和法式举行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该当对其请求、辩论和反恳求所根据的毕竟提出证据。仲裁庭以为需要时,可以自行盘问拜访毕竟,搜集证据。仲裁庭自行盘问拜访毕竟,搜集证据时,以为有需要关照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应及时关照双方当事人参加,经关照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参加的,仲裁庭自行盘问拜访毕竟和搜集证据的办法不受其影响。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题目向专家咨询大概指定判定人举行判定。专家和判定人可所以中国或本国的机构或平正易近。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判定人供给大概出示任何有关材料、文件或财产、货色,以供专家/判定人审阅、检验及/或判定。
第四十条专家陈说和判定陈说的正本,应送给双方当事人,给以双方当事人对专家陈说和判定陈说提出意见的机遇。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判定人加入开庭的,经仲裁庭赞同后,专家/判定人可以加入开庭,并在仲裁庭以为需要和相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陈说作出注释。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专家陈说和判定陈说,由仲裁庭决议能否接纳。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列席,仲裁庭可以举行列席审理和作有列席讯断。
第四十三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灌音。仲裁庭以为需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庖署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大概盖章。
庭审笔录和灌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第四十四条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息争,可以恳求仲裁庭根据其息争协议的内容作出讯断书结案,也可以请求打消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请求打消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议;在仲裁庭组成后请求打消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议。
当事人就已经打消的案件再提出仲裁请求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大概不受理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晓得大概理应晓得本仲裁划定例则或仲裁协议中划定的任何条目或情事未被服从,但仍加入仲裁法式或继承举行仲裁法式并且不对此不平从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版面异议的,视为抛却其提出异议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停愿看,或一方当事人有调停愿看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赞同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法式举行历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举行调停。
第四十七条仲裁庭可以依照其以为得当的体例举行调停。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在举行调停的历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调停或仲裁庭以为已无调停乐成的年夜概时,应防止调停。
第四十九条在仲裁庭举行调停的历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息争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停下达成的息争。
第五十条经仲裁庭调停达成息争的,双方当事人应签榜书面息争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商定,仲裁庭该当根据当事人书面息争协议的内容作出讯断书结案。
第五十一条如果调停不可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厥后的仲裁法式、法律法式和其他任何法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停历程中宣布过的、提出过的、发起过的、供认过的及宁愿答应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说、意见、不雅观点或发起作为其恳求、辩论及或反恳求的根据。
第四节讯断
第五十二条仲裁庭该当在组庭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仲裁讯断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以为确有需要和确有合法来由的,可以耽误该刻日。
第五十三条仲裁庭该当根据毕竟,依照法则和条约划定,参考国际老例,并依照平正合理准绳,自力合理地作出讯断。
第五十四条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讯断依全体仲裁员或年夜都仲裁员的意见决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实附卷。仲裁庭不能组成年夜都意见时,仲裁讯断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五条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讯断中,该当写明仲裁恳求、争议毕竟、讯断来由、讯断功效、仲裁费用的承当、讯断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毕竟和讯断来由的,以及依照双方当事人息争协议的内容作出讯断的,可以不写明争议毕竟和讯断来由。
第五十六条除非仲裁讯断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讯断应由年夜都仲裁员签名。持有不合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讯断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员应在签订讯断前将讯断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自力讯断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讯断书的形式题目提请仲裁员留意。讯断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作出仲裁讯断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讯断发作法则效能的日期。
第五十七条仲裁庭以为需要大概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赞同时,可以在仲裁历程中在最终仲裁讯断作出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题目作出中心讯断或部分讯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实施中心讯断,不影响仲裁法式的继承举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讯断。
第五十八条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讯断书裁定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九条仲裁庭有权在讯断书中裁定败诉方该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付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跨越胜诉金额的10%。
第六十条仲裁讯断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束缚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动仲裁讯断的恳求。
第六十一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讯断书之日起30天内就仲裁讯断书中的誊写、打英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请求仲裁庭作出改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天内作出版面改正,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仲裁讯断之日起30天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改正。该书面改正组成讯断书的一部分。
第六十二条如果仲裁讯断有漏裁事变,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讯断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恳求仲裁庭就仲裁讯断中漏裁的仲裁事变作出弥补讯断。
第七十四条本章未划定的事变,合用本仲裁划定例则的其他各章的有关划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商定的,则从其商定。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庖署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供给舌人,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供给舌人。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为需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供给响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第七十六条有关仲裁的统统文书、关照、材料等均可以派人或以登记信或航空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为得当的其他体例发送给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庖署理人。
第七十七条向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庖署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信,如经劈面递交收讯人或送达至收讯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点,大概经合理盘问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登记信或能供给作过送达企图的记实的其他任何手腕送达给收讯人末了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点,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第七十八条仲裁委员会除依照其拟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外,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分外的、合理的理想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别报酬、差盘缠、食宿费以及仲裁庭礼聘专家、判定人和翻译等的费用。
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息争后请求打消的案件,可以视义务量的年夜小和理想开支的多少,收取仲裁费。
第七十九条仲裁协议或条约中的仲裁条目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由其旧称呼的中国国际商业促进委员会对外商业仲裁委员会或对外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同同等意由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第八十条本仲裁划定例则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本仲裁划定例则实施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受理的案件,仍合用受理案件时合用的仲裁划定例则;双方当事人赞同的,也可以合用本仲裁划定例则。
第八十一条本仲裁划定例则由仲裁委员会担当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