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声誉保险
0 ihunter 2010/06
短期出口声誉保险现在以短期出口声誉保险综合险为主。
1、 承保工具
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并经政府赞同享有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包括各种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自营出口企业,均有资历投保出口声誉保险。

2、 承保范围
凡是接纳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 /A)和赊帐(OA)等商业声誉付款前提、声誉期不跨越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声誉综合险。如经本公司书面赞同,声誉期也可耽误至360天。同时接待投保以声誉证体例结汇的出口。

3、 承保危害
承保危害分为商业危害和政治危害

.商业危害

a) 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或停业

b) 买方拒收货色并拒付货款

c) 买方拖欠货款。

. 政治危害

a) 买方国家克制或限制汇兑

b) 买方国家进口管制

c) 买方国家撤消进口允许证

d) 买方地点国或货款须经的第三国公布延期付款令

e) 买方国家发作战役、IT或革命

f) 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极度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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