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0 ihunter 2010/06
中国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革新的指示精神,对白银实施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的有关划定,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白银系指银粉、未锻造银及银的半制制品(详细管理名录见附件)。
第二条人夷易近银行库存白银的出口仍按现行划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对白银出口实施配额允许证管理,详细依照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构造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实施。
第四条经外经贸部审定具有白银出口运营资历的企业方可运营白银通俗商业出口。依照精良劣汰的准绳,外经贸部每年对白银通俗商业出口企业审定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外经贸部授权配额允许证事件局核发白银出口允许证。海关凭出口允许证验放。
第六条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构造,要严酷考核企业白银出口运营资历和配额数量,考核企业的出口条约,核发出口允许证。
第七条加工商业企业进口本办法第一条所列以外的含白银商品,需要加工复出口白银,由企业提出请求,其加工商业营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分审批。海关凭《加工商业营业赞同证》办理条约登记存案手续。思量到白银临盆的特别性,外经贸主管部分在赞同证的备注栏内注明“复出口白银以进口料件商检后审定的数量为准”。
加工商业进口料件进口后180天内,省级外经贸主管部分需将企业加工出口白银的数量、进口料件商检证明、企业加工工艺及单耗情况等报外经贸部,同时抄报国家有色金属产业局。外经贸部收罗国家有色局意见后,办理批复手续。如批复的白银进口含量、单耗、应加工出口数量等与原审批、存案情况不合等的,外经贸部将批件抄送存案主管海关,企业需办理响应的条约变动手续,海关按点窜后的单耗予以羁系核销。企业凭外经贸部批件到配额允许证事件局申领出口允许证。海关凭出口允许证验放。
第八条对违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出口管理划定的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扣减出口配额、直至打消其白银出口运营权的责罚。
第九条凡已往的有关划定与本办法不合等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日期之前已向海关办理了白银加工商业条约存案手续的仍按原划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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