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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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6
(1998年6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竣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防止外汇流失落,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特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构造。
第三条,境内出口单元向境外出口货色,均该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出口收汇核销义务中实施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轨制,出口单元支付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该当由本单元的核销员担当办理。核销员轨制的详细划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拟定。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义务依照属地管理准绳,即出口单元登记、领单和核销等均该当在其注册地点地外汇局办理。
第二章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
第六条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元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构造办理出口退税报告的有统一编号及利用刻日的凭据。(核销单格式见附件二)
第七条出口单元该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元利用,不得借用、冒用、让渡和生意。
第八条出口单元首次申领核销单前该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元介绍信、请求书;
2、外经贸部分赞同运营收支口营业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条约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考核无误后为出口单元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口单元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该当就地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元"栏内填妥单元称呼大概加盖单元称呼章。核销单正式利用前该当加盖单元公章。
第十条外汇局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出口单元可以领单的数量,向出口单元发放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上签注利用刻日。
第十一条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单元该当在失落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第十二条出口单元因关、停、并、转不再运营出口营业,该当在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承依照划定完成已出口营业的核销手续。
第三章出口报关与送交存根
第十三条出口单元填写核销单,该当准确,完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色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上记实的有关内容同等。
第十四条关于估计收款日期跨越报关日期180天以士(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元该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条约、核销单向外汇局存案,并该当在核销单的"收汇体例"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存案的,同等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第十五条出口单元无论是自营出口照旧代庖署理出口,均该当利用本单元所领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
第十六条海关凭在有效期之内、加盖出口单元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干票据受理报关,考核无误后办理通关手续。在货色理想孩境后,海关在核销单的"海关核放情况"栏签寄瞥见并加盖"验讫章",同时向出口单元签发注有成交总价的、计算机打印的、贴有防伪标签的、盖有"验讫章"的报关单(在海关与外汇管理部分实施计算机联网之前,此项报关单加贴防伪标签;在海关与外汇管理部分完成计算机联网后,此项报关单不再加贴防伪标签。),交出口单元向外汇管理部分办理核销。《杂诹偈背隹诘幕跷铮绯鼍痴估榔贰⒚夥盐奚璞福夥蜒贰⒚夥咽笛槠泛途惩獬邪こ滔钕碌淖杂没瞪璞浮⒐ぞ咭约肮こ倘嗽钡陌旃⑸钗锲返群9卦谘榉攀庇η┓⒂糜诔隹谑栈愫讼某隹诨跷锉ü氐ァ? 第十七条货色出口后因故退货时,海关在办结其进口手续后,签发一份流口货色报关单,报关单上注明退货情况,加盖"验迄章"交出口单元向外汇管理部分办理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出口单元该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票据体例出口的还需供给响应的赞同件。
外汇局时出口单元供给的单证,考核无误后,做收单登记。
第四章出口收汇及核销
第十九条出口收汇核销公用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公用收帐关照单(上述两种凭据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是出口单元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重要凭据。对出口单元的外汇收进,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进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大概进进该单元的外汇结计帐户的进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
第二十条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该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有下列要素: 1、包办银行的称呼;
2、结汇大概收帐日期;
3、收款单元称呼、帐号;
4、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种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
6、净结汇大概进帐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缩号;
8、"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字样;
9、银行营业公章、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章。
对屡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该当要求出口单元供给该笔收汇对应的全部核销单缩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时,该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银行留存联该当留存5年备查。银行该当事前将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格式及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章印模送外埠外汇局存案。
第二十一条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该当加盖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章,此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上,不得盖在其他联上。
第二十二条对出口单元的外汇收进,银行在确定为直接从境外收进的出口货款后,还该当分别下列几种不合情况依照划定办理结汇大概进进该单元的外汇结计帐户的进帐手续,并向出口单元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
1、关于出口单元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以及以跟单声誉证、保函大概跟单托收体例结算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银行该当凭出口单元供给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大概进帐手续,并给出口单元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
2、关于出口单元出口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银行该当凭出口单元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大概进帐手续;代庖署理出口项下由委托方预收货款的,委托方该当凭代庖署理方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庖署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大概进帐手续。银行该当给出口单元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
3、对汇款体例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出口单元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银行可以先办理结汇大概进帐,但须待出口单元在划定刻日内供给响应收汇凭据及该出口单元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代庖署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的,若委托方为"结汇信得过企业",对其出口收汇,银行可以依照上述办法连同代庖署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大概进帐手续,但须待委托方在划定刻日内供给响应收汇凭据及代庖署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对汇款体例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出口单元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银行须凭该出口单元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大概进帐;代庖署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的,若委托方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银行须凭代庖署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庖署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大概进帐手续。银行该当给出口单元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
4、关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银行该当依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办理结汇,同时给出口单元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结汇水单。
5、关于出口声誉保险和其他出口货色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该当凭出口单元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大概进帐手续,同时给出口单元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
第二十三条关于打包放款大概出口押汇,银行在结汇大概进帐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须待出口货款发出后,本领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
第二十四条银行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给出口单元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该当与出口单元供给的同等,需凭出口单元供给的核销单正本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的,该当在该核销单正本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帐情况"栏中签注结汇大概进帐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汇款结汇或进帐"大概"预收货款结汇或进帐"字样,加盖本银行营业公章。
第二十五条关于下列外汇收进的结汇大概进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临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进的;
3、进进除外汇结计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种外汇帐户的;
4、已进进各种外汇帐户(含外汇结计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大概划出的;
5、从境内别的单元大概从统一单元别的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6、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关于在结汇大概进帐后已经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的外汇,因各种缘故原因需要调解帐户大概冲销错帐的,银行该当将已经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发出烧毁。
第二十七条代庖署理出口项下由代庖署理方收汇,若代庖署理方有外汇结计帐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时,则该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进代庖署理方的外汇结计帐户,银行给代庖署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收帐关照单,代庖署理方再依照有关划定办理外汇划转;若代庖署理方没有外汇结计帐户,则该当结汇,银行给代庖署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结汇水单,代庖署理方将人夷易近币划给委托方。
第二十八条出口单元报关出口后该当及时收汇,即期出口项下的,该当在报关之日起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的,该当根据在外汇局存案的出口条约划定的日期收汇。出口单元该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的30天内凭核销卑、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关于下列特别商业体例出口的,出口单元还该当依照以下划定供给证明材料。所供给的材料均该当为正本,涂改有效。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体例出口的,该当供给展品复进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体例出口的,该当供给海关登记手册、企业条约及经贸委批件,依照工缴费执销;
3、以什物补偿体例出口的,该当供给外经贸部分的赞同件、相干条约、进口报关单。对跨越条约划定的补偿款视同通俗商业办理核销;
4、以易货体例出口的,该当供给易货条约及易进货色的进口报关单;
5、以什物作为投资的出口,该当供给外经贸部分及外汇局的赞同件;
6、以进料加工体例出口的,通俗该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该当事前经外汇局赞同。以收抵支的,该当供给条约、舶来品色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器设置装备摆设、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糊口物品出口的,该当供给书面申明及劳务承包条约。
第二十九条代庖署理出口项下的核销手续为
1、该当由代庖署理方支付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若委托方收汇并且委托方与代庖署理方地点地外汇局不合的,委托方收汇后,该当持正本代庖署理协议、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等有关凭据到其地点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确实认手续。外汇局考核委托方提交的凭据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面前加注代庖署理方地点地外汇局称呼、代庖署理地契元称呼、收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并盖章(监视收汇章),同时登记台帐。委托方该当将经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交代办署理方,由代庖署理方到其地点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代庖署理方地点地外汇局凭经委托方地点地外汇局确认的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和核销所需的其他凭据办理出口收汇按销手续。
若委托方与代庖署理方地点地外汇局相通的,由代庖署理方持正本代庖署理协议、委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他凭据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若代庖署理方收汇,则由代庖署理方直接持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他凭据到其地点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十条出口单元该当依照报关单的成交总价足额发出外汇,如出现差额年夜于500美元,该当向外汇局供给有效凭据申明缘故原因。
第三十一条若出口项下发作退赔,外汇局考核出口单元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并冲减出口单元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后,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见附件三),银行凭此售付外汇。
对其中已办理完核销手续的,出口单元在办理"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时,还需供给税务部分签发的未退税证明大概补税证明。
第五章出口退税公用联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外汇局为出口单元办理完核销手续后,该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公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公用联加入口单元。
第三十三条外汇局该当于每月初5个义务日内将上月已核销的有关电子数据,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93)汇管函字第(57)号《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增强出口退税管理集会记要》的要求提供给外埠税务局。
第六章核销单证的遗失落及补办
第三十四条出口单元遗失落核销单的,该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申明情况请求挂失落,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取消(费用由遗失落核销单的单元承当),并作如下处理:
1、关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
2、关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划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见附件四);
3、关于曾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准绳上不予补办,特别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公用联的,出口单元该当凭税务部分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请求,经外汇局赞同前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第三十五条出口单元遗失落报关单的,该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请求补办。
第三十六条出口单元遗失落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的,应领先向外汇局提出请求补办。外汇局核实周意后,可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元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补办赞同件,银行凭该赞同件为出口单元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并在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未经外汇局赞同,银行不得擅自为出口单元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
第七章责罚
第三十七条银行有下列活动的,由外汇局给以告诫、通报批驳、没收守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不依照划定向出口单元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的;
2、未填齐划定的要素向出口单元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的;
3、频频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的;
4、未依照有关划定办理结算,形成出口单元逾期未收汇的;
5、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划定在核销单正本上签注结汇大概进帐日期和金额及注明"汇款结汇或进帐"大概"预收货款结汇或进帐"字样的;
6、别的违背本实施细则划定的。
第三十八条出口单元有下列活动的,由外汇局给以告诫、通报批驳、没收守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1、借用、冒用、让渡大概生意核销单的;
2、涂改、伪造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公用联等核销凭据的;
3、虚报核馆单丧失落的;
4、频频利用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按销公用联的;
5、用别的的外汇收进(如非商业外汇收进大概本钱项下的外汇收进)骗取核销的。
第三十九条出口单元有下列活动的,由外汇局给以告诫、通报批驳、没收违必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赞同,即期出口项下,跨越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大概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跨越在外汇局存案的估计收款日收汇大概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跨越成交总价10%且无合法来由的;
4、遗失落核销单后,自遗失落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落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落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屡次丧失落核销单、情节重要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运营出口营业,未定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8、别的违背本实施细则划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担当注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8月1日起实施,1990年12月21日公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干文件(见附件五)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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