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商业相干的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和基来源基础则
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能、范围和利用的尺度
1.版权和相干权益
2.牌号
3.地理标识
4.产业计划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计划
7.对未吐露信息的保护
8.对协议允许中限制竞争活动的控制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
1.通俗义务
2.夷易近事和行政法式及补救
3.临时步伐
4.与疆域步伐相干的特别要求
5.刑事法式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持及当事人之间的相干法式
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和处理
第六部分过渡性安排
第七部分机构安排:末了条目
附件1C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各成员,期看淘汰对国际商业的歪曲和阻碍,并思量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沛保护,并包管明行知识产权的步伐和法式自己不可为合法商业的窒碍;认识到,为此目标,需要拟定有关下列题目的新的划定例则和规律:
(a) GATT 1994的基来源基础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协议或条约的合用性;
(b)就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能、范围和利用,划定得当的尺度和准绳;
(c)就实施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划定有效和得当的手腕,同时思量列国法则轨制的差异;
(d)就在多边一级防止和处理政府间争端划定有效和敏捷的法式;
(e)旨在最充沛地分享闲谈功效的过渡安排;
认识到需要一个有关准绳、划定例则和规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冒牌货的国际商业题目;认识到知识产权属私权;认识到列国知识产权保护轨制的根基大众政策目标,包括生长目标和技能目标;还认识到最不发财国家成员在海内实施法则和法规方面分外需要最年夜的灵活性,以便它们可以发明一个精良和可行的技能基础;夸张经由历程多边法式达成增强的答应以处理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淘汰重要的重要性;期看在WTO与世界知识产权构造(本协议中称"WIPO")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构造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撑的干系;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和基来源基础则第1条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1.各成员应实施本协议的划定,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则中实施比本协议要求更遍及的保护,只需此种保护不违背本协议的划定。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则轨制和理论中确定实施本协议划定的得当体例。
2.就本协议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主题的全部种另外知识产权。
3.各成员应对其他成员的国夷易近给以本协议划定的报酬。1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夷易近应了解为符合《巴黎条约》(1967)、《伯尔尼条约》 (1971)、《罗马条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划定的保护资历尺度的天然人或法人,假定全部WTO成员均为这些条约的成员。2任何使用《罗马条约》第5条第3款或第6条第2款中划定的年夜概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目中所料想的那样,向与商业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做出关照。
第2条知识产权条约
1.就本协议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而言,各成员应服从《巴黎条约》(1967)第1条至第12条和第19条。
2.本协议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的任何划定不得背叛各成员年夜概在《巴黎条约》、《伯尔尼条约》、《罗马条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项下相互承当的现有义务。
第3条国夷易近报酬
1.在知识产权保护3方面,在服从《巴黎条约》(1967)、《伯尔尼条约》(1971)、《罗马条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划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以其他成员国夷易近的报酬不得低于给以本国国夷易近的报酬。就扮演者、灌音制品制造者和播送构造而言,此义务仅合用于本协议划定的权益。任何使用《伯尔尼条约》第6条或《罗马条约》第16条第1款(b)项划定的年夜概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目中所料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关照。
2.各成员可使用第1款下理睬的在法律和行政法式方面的例外,包括在一成员统领范围内指定送达地点或委派代庖署理人,可是这些例外应为包管服从与本协议划定发作不相抵触的法则和法规所必需,且这种做法的实施下会对商业组成变相限制。
第4条最惠国报酬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夷易近给以的任何长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刻无前提地给以全部其他成员的国夷易近。一成员给以的属下列情况的任何长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免去此义务:
(a)自通俗性的、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于法律帮助或法则实施的国际协议所派生;
(b)依照《伯尔尼条约》(1971)或《罗马条约》的划定所给以,此类划定理睬所给以的报酬不属国夷易近报酬性质而属在另一国中给以报酬的性质;
(c)关于本协议项下未作划定的有关扮演者、灌音制品制造者以及播送构造的权益;
(d)自《WTO协议》生效之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所派生,只需此类协议向TRIPS理事会做出关照,并对其他成员的国夷易近不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比方视。
第5条关于获得或维持保护的多边协议第3条和第4条的义务不合用于在WIPO掌管下订立的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议中划定的法式。
第6条权使用尽就本协议项下的争端处理而言,在服从第2条和第4条划定的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划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使用尽题目。
第7条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能革新及技能让渡和转达,有助于技能知识的发明者和利用者的相互长处,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益与义务的平衡。
第8条准绳
1.在拟定或点窜其法则和法规时,各成员可接纳对保护大众康健和养分,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能生长至关重要部分的大众长地方必需的步伐,只需此类步伐与本协议的划定相同等。
2.只需与本协议的划定相同等,年夜概需要接纳得当步伐以防止知识产权权益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接纳不合理地限制商业或对国际技能让渡形成倒运影响的做法。
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能、范围和利用的尺度
第1节:版权和相干权益
第9条与《伯尔尼条约》的干系
1.各成员应服从《伯尔尼条约》(1971)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划定。可是,关于该条约第6条之二付与或派主的权益,各成员在本协议项下不享有权益或义务。
2.版权的保护仅延长至表达体例,而不延长至思惟、法式、操作体例或数学不雅观点自己。
第10条计算机法式和数据汇编
1.计算机法式,无论是源代码照旧目标代码,应作为《伯尔尼条约》(1971)项下的笔墨作品加以保护。
2.数据汇编或其他材料,无论机器可读照旧其他形式,只需因为对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而组成智力创作,即应作为智力创作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得延长至数据或材料自己,并不得损害存在于数据或材料自己的任何版权。
第11条出租权至少就计算机法式和片子作品而言,一成员应给以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答应或克制向公家商业性出租其有版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益。一成员对片子作品可不承当此义务,除非此种出租已招致对该作品的遍及复制,从而本性性减损该成员付与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的专有复制权。就计算机法式而言,如该法式自己不是出租的重要标的,则此义务不合用于出租。
第12条保护刻日除摄影作品或适用艺术作品外,只需一作品的保护刻日不以天然人的生命为基础计算,则该刻日自作品经授权出版的日积年年底计算即不得少于50年,或如果该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经授权出版,则为自作品完成的日积年年底起计算的50年。
第13条限制和例外各成员对专有权做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划定仅限于某些特别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抵触,也不得在理损害权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14条对扮演者、灌音制品(唱片)制造者和播送构造的保护
1.就将其扮演牢固在灌音制品上而言,扮演者应有年夜概防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活动:牢固其未曾牢固的扮演和复制该录制品。扮演者还应有年夜概防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活动:以无线播送体例播出和向民众转达其现场扮演。
2.灌音制品制造者应享有答应或克制直接或直接复制其灌音制品的权益。
3.播送构造有权克制下列未经其授权的活动:录制、复制录制品、以无线播送体例转播以及将其电视播送向公家转达。如各成员未付与播送构造此类权益,则在服从《伯尔尼条约》(1971)划定的前提下,应给以播送的客体的版权全部权人防止上述活动的年夜概性。
4.第11条关于计算机法式的划定在细节上作需要点窜后应合用于灌音制品制造者和按一成员法则确定的灌音制品的任何其他权益持有人。如在1994年4月15日,一成员在灌音制品的出租方面己实施向权益持有人平正付酬的轨制,则可维持该轨制,只需灌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不对权益持有人的专有复制权形成本性性减损。
5.本协议项下扮演者和灌音制品制造者可获得的保护刻日,自该牢固或扮演完成的日积年年底计算,应至少继续至50年年底。依照第3款给以的保护刻日,自播送播出的日积年年底计算,应至少继续20年。
6.任何成员可就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付与的权益,在《罗马条约》理睬的限制内,划定前提、限制、例外和留存。可是,《伯尔尼条约》(1971)第18条的划定在细节上作需要点窜后也应合用于扮演者和灌音制品制造者对灌音制品享有的权益。
第2节:牌号
第15条可保护客体
1.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需可以将一企业的货色和效力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色或效力,即可以组成牌号。此类标记,分外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身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牌号的前提。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色或效力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经由历程利用而获得的清楚性作为注册的前提。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前提,这些标记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
2.第1款不得了解为防止一成员以其他来由拒尽牌号的注册,只需这些来由不背叛《巴黎条约》(1967)的划定。
3.各成员可以将利用作为注册前提。可是,一牌号的理想利用不得作为接受请求的一项前提。不得仅以自请求日起3年期满后牌号未按原意利用为由拒尽该请求。
4.牌号所合用的货色或效力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组成对牌号注册的窒碍。
5.各成员应在牌号注册前或在注册后敏捷公布每一牌号,并应对注销注册的恳求给以合理的机遇。别的,各成员可供给机遇以便对牌号的注册提出异议。
第16条付与的权益
1.注册牌号的全部权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全部第三方未经该全部权人赞同在商业历程中对与已注册牌号的货色或效力的相通或类似货色或效力利用相通或类似标记,如斯类利用会招致混同的年夜概性。在对相通货色或效力利用相通标记的情况下,应推定存在混同的年夜概性。上述权益不得损害任何现有的优先权,也不得影响各成员以利用为基础供给权益的年夜概性。
2.《巴黎条约》(1967)第6条之二在细节上作需要点窜后应合用于效力。在确定一牌号能否著名时,各成员应思量相干部分公家对该牌号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中因促销该牌号而获得的了解程度。
3.《巴黎条约》(1967)第6条之二在细节上作需要点窜后应合用于与己注册牌号的货色或效力不相类似的货色或效力,只需该牌号在对那些货色或效力的利用方面可表明这些货色或效力与该注册牌号全部权人之间存在联系,且此类利用有年夜概损害该住册牌号全部权人的长处。
第17条例外各成员可对牌号所付与的权益划定无限的例外,如合理利用描绘性词语,只需此类例外思量到牌号全部权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18条保护刻日牌号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刻日均不得少于7年。牌号的注册应可以无量续展。
第19条关于利用的要求
1.如维持注册需要利用牌号,则只要在至少一连3年不利用前方可注销注册,除非牌号全部权人根据对牌号利用存在的窒碍申明合法来由。出现牌号人意志以外的情况而组成对牌号利用的窒碍,例如对受牌号保护的货色或效力实施进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要求,此类情况应被视为不利用牌号的合法来由。
2.在受全部权人控制的前提下,另一人利用一牌号应被视为为维持注册而利用该牌号。
第20条其他要求在商业历程中利用牌号不得受特别要求的在理故障,例如要求与另一牌号一同利用,以特别形式利用或要求以损害其将一企业的货色或效力区别于另一企业的货色或效力本领的体例利用。此点不拂拭要求将识别临盆该货色或效力的企业的牌号与区别该企业的所涉详细货色或效力的牌号一同利用,但不将两者联系起来。
第21条允许和让渡各成员可对牌号的允许和让渡确定前提,与此相干的了解是,不理睬牌号的逼迫允许,且注册牌号的全部权人有权将牌号与该牌号所属营业同时或不适时让渡。
第3节:地理标识
第22条地理标识的保护
1.就本协议而言,"地理标识"指识别一货色来源于一成员国土或该国土内一地区或中央的标识,该货色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重要回因于其地理来源。
2.就地理标识而言,各成员应向利害干系方供给法则手腕以防止:
(a)在一货色的标记或申明中利用任何手腕标明或表示所涉货色来源于真实原产地之外的一地理区域,从而在该货色的地理来源方面使公家发作曲解;
(b)组成属《巴黎条约》(1967)第10条之二范围内的不平正竞争活动的任何利用。
3.如一牌号包括的或组成该牌号的地理标识中所标明的国土并非货色的来源地,且如果在该成员中在此类货色的牌号中利用该标识会使公家对其真实原产地发作曲解,则该成员在其立法理睬的情况下可依权益或在一利害干系方恳求下,拒尽该牌号注册或公布注册有效。
4.根据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给以的保护可合用于虽在笔墨上表明货色来源的真实国土、地区或中央,但却虚伪地向公家表明该货色来源于另一国土的地理标识。
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的附加保护
1.每一成员应为利害干系方供给法则手腕,以防止将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识用于并非来源于所涉地理标识所标明中央的葡萄酒,或防止将识别烈酒的地理标识用于并非来源于所涉地理标识所标明中央的烈酒,即便对货色的真实原产地己标明,或该地理标识用于翻译中,或附有"品种"、"范例"、"特征"、"仿制"或类似表达体例。4
2.关于一葡萄酒牌号包括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识或由此种标识组成,或如果一烈酒牌号包括识别烈酒的地理标识或由此种标识组成,一成员应在其立法理睬的情况下依权益或在一利害干系方恳求下,对不具有此来源的此类葡萄酒或烈酒,拒尽该牌号注册或公布注册有效。
3.在葡萄酒的地理标识同名的情况下,在服从第22条第4款划定的前提下,应对每一种标识予以保护。每一成员应确定相互区分所涉同名标识的可行前提,同时思量包管平正对待有关临盆者且使消耗者不致发作曲解的需要。
4.为便利葡萄酒地理标识的保护,应在TRIPS理事会内闲谈建立关于葡萄酒地理标识关照和注册的多边轨制,使之能在加入该多边轨制的成员中获得保护。
第24条国际闲谈:例外
1.各成员赞同举行闲谈,以增强根据第23条对单个地理标识的保护。一成员不得利用以下第4款至第8款的划定,以拒尽举行闲谈或订立双边或多边协议。在此类闲谈中,各成员应自愿思量这些划定继承合用于其利用曾为此类闲谈主题的单个地理标识。
2. TRIPS理事会应继承对本节划定的合用情况举行审议:第一次审议应在《WTO协议》生效后2年之内举行。任何影响服从这些划定下的义务的事变均可提请理事会留意,在一成员恳求下,理事会应就有关成员之间未能经由历程双边或诸边商量找到满意处理办法的事变与任何一成员或多个成员举行商量。理事会应接纳各方赞同的办法,以便利本节的运用,并促进本节目标的完成。
3.在实施本节时,一成员不得低落《WTO协议》生效之日前己在该成员中存在的对地理标识的保护。
4.本节的任何划定均不得要求一成员防止其任何国夷易近或居夷易近在货色或效力方面继承以类似体例利用另一成员识别葡萄酒或烈酒的一特定地理标识,如其国夷易近或居夷易近在相通或有关的货色或效力上在该成员国土内己一连利用该地理标识(a)在1994年4月15日前己至少有10年,或(b)在该日期之前的利用是好心的。
5.如一牌号的请求或注册是好心的,或如果一牌号的权益是在以下日期之前经由历程好心的利用获得的:
(a)按第六部分确定的这些划定在该成员中合用之日前;或
(b)该地理标识在其发源国获得保护之前。
(b)“盗版货色”指任奈何下货色:未经权益持有人赞同或未经在临盆国获得权益持有人充沛授权的人赞同而制造的复制品,及直接或直接由一物品制成的货色,如斯种复制在进口国法则项下组成对版权或相干权益的侵犯。
上篇:
国际商业报价及三种术语间的换算公式
下篇:
国际商业结算体例的选择及危害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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