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对代庖署理报关企业的管理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代庖署理报关企业的监视管理,范例报关活动,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所称代庖署理报关企业,系指运营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国际运输工具代庖署理等营业,并接受委托代庖收支口货色的报关纳税等事件,依照本划定实施代庖署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
第三条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是代庖署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资历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构造。
第四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件时,应服从《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则、法规,并对所报货色的品名、规格、价钱、数量及其他应报各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担当,承当响应的法则责任。
第二章 资历审定及注册登记
第五条企业请求代庖署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有下列前提:
(一)国务院主管部分赞同运营国际货色运输代庖署理、国际运输工具代庖署理营业;
(二)注书籍钱人夷易近币150万元以上;
(三)交纳危害包管金人夷易近币20万元;
(四)海关以为需具有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地点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庖署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请求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庖署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一)国务院主管部分赞同运营国际货运代庖署理、国际运输工具代庖署理营业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构造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财会管理轨制、帐册设置情况;
(四)验资陈说及开户银行帐号;
(五)法定代表人、报关营业担当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六)海关以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在获得《代庖署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展开代庖署理报关营业。
第七条报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营业担当人、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和报关公用章应在海关存案。
第三章 年审和变动登记
第八条海关对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实施年审轨制。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已往向地点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陈说书",办理年审。已获得异地报关存案资历的,凭主管地海关年审合格记实到存案海关办理年审。
"年审陈说书"的重要内容包括:年报关营业量及营业情况申明,报关过失落及其缘故原因,服从海关各项有关划定的情况及自我评价,运营管理等情况。
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今年度可不加入年审。
第九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如有变动称呼、法定代表人、地点、企业性质或运营范围、注书籍钱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前以书面形式报请地点地海关批准。
第十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终结、停业时应以书面形式陈说地点地海关,在办结清理手续后,由海关打消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危害包管金。
第四章 报关活动划定例则
第十一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应在地点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件。特别情况,经地点地下级海关商异地海关赞同,报海关总署批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营业。
第十二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收支口货色单元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色的报关纳税等事件。
第十三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需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
(一)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件的责任授权书;
(二)承揽、承运收支口货色的协议书;
(三)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称呼、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庖署理事变、权限和刻日,双方责任等外容,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十四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收支口货色报关纳税等事件。
第十五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划定聘任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活动承当法则责任。
第十六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收支口企业财政帐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帐册和报关营业记实。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实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件的全部活动。在海关划定的年限内完整留存委托单元供给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帮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供给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笔墨记实材料。
第五章 法则责任
第十七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停歇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一)违背海关羁系划定的活动;
(二)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打消报关员资历的;
(三)拖欠税款或不实施纳税义务的;
(四)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赞同耽误加入年审的;
(五)违背本划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
(六)因其他缘故原因需停歇报关权的。
第十八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打消其报关权,并按本划定第十条办理有关手续:
(一)原有情况发作转变,已不具有本划定第五条所列前提的;
(二)有本划定第十七条情事之一,情节重要的;
(三)有走私活动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构造撤消营业执照的;
(五)有其他缘故原因需打消报关权的。
第十九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因被海关停歇或打消报关权所发作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胶葛,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件中,有违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活动的,除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划定处理外,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责罚实施细则》划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则责任。代庖署理报关企业在海关划定刻日内不实施海关补税和责罚决议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和向人夷易近法院请求逼迫实施外,可直接从危害包管金中扣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代庖署理报关企业依本划定请求注册登记等,应按海关划定交纳手续费和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运营国际邮递、收支境快件营业的企业,其代庖署理报关资历,按海关其他有关划定审定,对比本划定举行报关注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划定由海关总署担当注释。
第二十四条本划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上篇:
商务部关于下达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5年度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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