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经〔2009〕25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吸引和集聚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切实提升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核心竞争力,又好又快地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高新区5年内引进15名左右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简称“515”工程)的计划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简称“领军人才”),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项目方向紧扣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光电显示、电子信息、电力电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软件和IC设计等),在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自主创新中起到突出引领和带动作用,且主要承担高新区重大创业创新项目的境外高水平科技人才。
第三条 高新区设立“引进境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简称“51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高新区引进领军人才工作,负责组建领军人才认定专家组,并研究决定领军人才资格认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515”工程办公室),负责领军人才引进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领军人才
第四条 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境外著名高校博士正规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具有3年以上境外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每年在高新区的创业和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高技术先进性能够达到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并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
(二)在国际上受到业界广泛认可且为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关键专家,其核心技术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
(三)已成为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如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等,并具有丰富的科技创业或技术转化经历。
第五条 领军人才分为创业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型领军人才。
创业型领军人才是指通过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的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是指领军人才在创办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低于51%(含技术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其掌握的核心技术紧密相关。领军人才合办企业是指领军人才在创办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足50%但不低于30%(含技术控股)并至少担任副总经理或技术总监职务,其主营业务必须与其掌握的核心技术紧密相关。
创新型领军人才是指高新区内的创新型高成长企业为攻克技术难关、实现高新技术产品升级而引进并能对企业发展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高端技术人才。
第三章 创业创新鼓励政策
第六条 领军人才创办企业,高新区将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3年内免租金;
(三)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
(四)自企业创立之日起的3年内提供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五)为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为银行基准贷款年利率的50%,贴息总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六) 领军人才应纳税年收入,由高新区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可达100万,补贴期为领军人才引进后连续5年;
(七)高新区主导的创业投资机构对于有市场需求但流动资金不足的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不低于100万的资金担保;如果该企业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高新区主导的创业投资机构最高可按照该企业所获风险投资的49%跟进投资。
第七条 领军人才合办企业,高新区将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一)给予领军人才不低于50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3年内免租金;
(三)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
(四)自企业创立之日起的3年内提供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五)为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为银行基准贷款年利率的50%,贴息总金额最高可达50万元;
(六) 领军人才应纳税年收入,由高新区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为领军人才引进后连续5年;
(七)高新区主导的创业投资机构对于有市场需求但流动资金不足的领军人才合办企业,提供不低于100万的资金担保;如果该企业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高新区主导的创业投资机构最高可按照该企业所获风险投资的49%跟进投资。
第八条 高新区为创新型领军人才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一)给予领军人才不低于50万元的生活补贴;
(二)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3年内免租金;
(三)领军人才应纳税年收入,由高新区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为领军人才引进后连续5年。
第九条 优先推荐领军人才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科技扶持资金及参评国家和省市科技进步奖与重大科技贡献奖。对于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科技领军人才自主创新科研项目,高新区将给予一定比例的项目配套资金支持,最高配套资金可达500万元。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领军人才申请资格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创业计划书》和/或《项目计划书》一式三份;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四)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辅助材料:
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以及被授予专利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村料。
第十一条 “515”工程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提交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面试论证,专家组把审核论证的情况和结果报高新区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领军人才人选在省级以上媒体和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发文公布,确定为高新区领军人才,颁发领军人才证书并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其签订扶持协议书,扶持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高新区对领军人才的生活补贴和创业扶持政策,在领军人才跟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扶持协议后,首次给予50%的扶持,后续扶持资金将根据高新区领军人才工作小组组织的项目进展考评情况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515”工程办公室每年组织专家组对高新区领军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进展等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在有关媒体和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
连续2年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作为高新区领军人才的资格,终止享受本办法对高新区领军人才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高新区认定和扶持的领军人才若得到上级政府领军人才资格的认定,该领军人才及其项目原则上可以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的扶持政策,但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的申请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如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退还已领取的扶持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军人才创业创新项目5年内无正当理由终止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追缴全部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