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凡属于生产性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最低税率不能低于10%。
4、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兰州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认定的软件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2010年前,增值税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 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 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企业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 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心脏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报相关部门备案、审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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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博士创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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