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
0 ihunter 2010/08

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8号)

各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资金来源为: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按我省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安排的奖补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

第三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全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和工作奖励,当年没有通过银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州、市,不属于本办法奖补范围。

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奖补方法

第四条考核指标。按照各地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担保基金增长及担保放大倍率、财政贴息监督管理等指标及工作情况综合考核确定。

第五条奖补标准。原则上当年全省奖补资金总额的40%作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银行发放规模及回收的奖补资金;当年全省奖补资金总额的30%作为当年担保基金增长和担保放大倍率的奖补资金;当年全省奖补资金总额的30%作为当年财政贴息监督管理的奖补资金。

第六条 考核奖补方法。

(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的奖补资金,按当年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应得奖补资金总额与各州市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占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总额的比重计算兑现,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未达到90%以上的,扣应得奖补资金的10%。

(二)担保基金增长和担保放大倍率奖补资金,按当年全省担保基金增长情况和担保放大倍率应得奖补资金总额与当年有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县(市、区)个数之和求得的平均数额兑现到州市。当年担保基金增长比例没有达到5%的,不参与考核兑现;担保基金规模比上年增长5%以上,但未达到规定放大倍数的,扣应得奖补资金的10%。

(三)财政贴息监管管理奖补资金,按当年全省财政贴息监管应得奖补资金总额与当年有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州市考核分数和省级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考核结果予以兑现,按以下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报小额担保贷款季度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原件的计25分。逾期1天扣5分,以此类推。

2.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季度统计表及分析说明的计25分。逾期1天扣5分,依此类推;若分析说明不符合规定的,酌情扣除相应分数。

3.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半年、年度统计表、填报说明及工作总结,并以文件原件的方式上报的计50分。半年、年度统计表各占25分,逾期l天扣5分,依此类推;若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总结分析上报的,酌情扣除相应分数。

(四)本条第(一)(二)项奖补资金计算有余额的全部调整到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指标中再计算兑现。

第三章 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各地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担保基金增长及担保放大倍率、财政贴息资金监督管理等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第八条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将追回相关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各州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调动参与小额担保贷款经办各方的积极性,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补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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