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办企业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凭中国护照,可以自然人身份设立内资企业;凭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可以外国自然人身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留学人员创办的内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3万元人民币。
留学人员创办的外资高新技术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可按等同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注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
2、税收优惠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报经有关部门核定,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外籍人员),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留学人员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批准后,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需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放行。
3、外汇管理
允许中关村园区政策范围之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高科技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业、工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完税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外;
4、专利申请
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护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5、出入境管理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局申请办理二至五年(不超过护照有效期)有效的居留证及居留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的“Z”签证
6、职称、保险
留学人员首次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占本单位的结构比例或职数;
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留学人员及配偶,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