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0 ihunter 2010/08

1、对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取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港口、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至30%。

4、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于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款的60%。

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9、对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10、从事生产技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11、对于高科技、特大型项目将给予个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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