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10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开展省级创建工作
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创建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又有利于通过以点带面,为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
创建城市(县)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发展环境较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积极性高,组织领导体系健全,社会氛围良好;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完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成效较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创业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创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展良好。
首批省级创建城市(县)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选择1-2个市(县)开展创建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创建城市(县)的基本条件确定创建城市(县)名单,对开展创建工作的城市(县),省厅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工作指导。
广州、深圳、肇庆三市被列入国家级创建城市,要依据《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关于印发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4号)的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不参加省级创建活动。
二、创建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参加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工作领导小组。
2.市(县)设立创建办公室,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公场所,同时,将工作人员职责、检查、登记、统计、考核等工作制度上墙公示。
3.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会议议题明确,研究工作具体,实施措施细致,会议记录完整。
4.制定总体工作及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5.建立由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共同参与创建工作的协调机制。
6.组织开展宣传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系列活动,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营造良好氛围。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以政府名义制定并出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性文件。
2.制定并实施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行政管理、拓宽融资渠道、落实税收优惠、明确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在财政支出中安排创业专项扶持资金。
4.健全并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操作办法。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1.建立符合条件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对有培训要求的新创业者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
2.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在培训创业中发挥主导作用。动员各类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参训人员创业培训合格率和参训人员创业成功率有明显提高。
3.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补贴。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1.成立创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设置专门场所负责对本地创业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服务以及创业指导技术的开发。
2.建立一支不少于30人、由在创业和经营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成功企业家、经济学者、法律专家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和服务队伍。
3.建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一站式”办公服务;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4.根据本地经济基础、产业特色等实际情况建立创业项目库,入库创业项目创建市不少于300个,创建县不少于200个。多渠道开发新的创业项目,并建立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以及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
5.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开展远程创业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跟踪指导。
6.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设置工作站点,将创业服务延伸到乡镇、社区和村,逐级开展政策宣传、项目指导和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推介等服务工作。
7.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8.加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营造良好创业环境,组织一批创业者进入基地(园区)创业。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制度,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2.开展创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将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绩效纳入政府对各有关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定期汇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部门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以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创建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省级创业型城市(县)以下五项指标达到一定标准(具体标准和评选办法待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标准出台后另行制定),可评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
一是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反映辖区内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例。创业活动是指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等。二是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反映辖区内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三是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主要反映通过创业活动促进的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存活率(1-3年)等。四是创业环境满意度。反映社会各界对当地创业环境和创业工作的满意程度。主要指标包括小企业平均创业成本、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服务满意率、创业带动就业率以及创业政策、制度完善和落实程度。五是其他指标。主要包括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
四、时间安排和程序
首批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创建时间为两年。2010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月份,省公布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名单。9月底前,省级创业型城市(县)以政府名义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全面开展创建工作。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2011年9月底前,省对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进行评估验收,统一颁发牌匾。
五、其他事项
(一)创建城市(县)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以及部门职责和分工,确保完成创建工作。
(二)实行创建工作信息专报制度。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日常工作情况和信息每季度向省厅报送一次,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信息和成果要及时报告。省里将对各地好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以宣传和推广。
(三)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等主要内容。
联 系 人:张 琦、俞剑峰
联系电话:(020)83177824、8339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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