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重点企业(主要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以及部分骨干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聘用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中: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70%,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骨干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同时每年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人才,管委会将按以下标准安排奖励资金:
对于个人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企业利润分配股份或现金股利再投入生产或对高新区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奖励金额。
第五条 专项奖励主要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以及在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再投入企业增加资本金。
第六条 成立“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审批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在每年的一季度统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四川省软件企业证书》、《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企业孵化器批准文件复印件。
(3)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务聘书和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工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再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名单及有关资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4、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财政划拨专项奖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办理个人专项奖励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高级人才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成高管发〔2003〕1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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