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应善于利用防止交货权
0 ihunter 2010/05

防止交货权就其性质来说,是法则上付与卖方的一种紧急步伐权利, 是使尚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色使用的一种货价留置权.笔者以为,国际商业中的生意双方,尤其是卖方,准确了解并利用这项权益很有需要.

  防止交货权的使用前提

  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使用防止交货权时,必需符合下列前提:

  一,卖方已交出了货色的据有权,但尚未收到货款.“未收货款”是指全部货款尚未获得支付或了偿,大概当接纳汇票 或别的流畅票据作有前提的付款,该票据虽已被承兑,但因为遭到拒付或别的缘故原因,使得正本据以承兑的前提不能完成.货色已经分开卖方占 有是卖方使用防止交货权与留置权的不合之处.

  二,卖方必需在买方无了债本领时本领使用防止交货权,而不能仅 因其未付货款而使用防止交货权.

  无了债本领的认定与支付体例有关,买方不能依条约划定的体例支 付货款,卖方不能以此为由使用防止交货权.我国《涉外经济条约法》第17条划定了“切当证据”尺度,要求一方必需举证证明对方确实不能 或不会如约.下列情况可以以为具有切当证据:买方拖欠他人债务,或屡次转移财产躲避债务,或有欺许活动,或运营不善重要盈余.若买方 对实施条约提出了充沛包管,卖方该当实施条约.一方如没有切当证据便中断实施条约该当负违背条约的责任.  

  三,卖方只能在货色的运输途中使用防止交货权.

  关于“运输途中”有几种情况必需加以留意.

  1.如果买方或其代庖署理人在货色到达指定的目标地之前提取了货色, 则“运输历程”被视为已经停止.可是买方提早取货应经承运人赞同,不然有年夜概遭到承运人的起诉.交付必需是自愿地转移据有,买方未经 承运人赞同提早取货,侵犯了承运人的权益,运输历程没有停止.如果承运人不恰外埠拒尽交货则运输历程停止.

  2.在货色到达指定目标地后,如果承运人,其他受托人或保管人 向买方或其代庖署理人供认,他是代表买方或其代庖署理人持有货色,并将作为买方或其代庖署理人的受托人或保管人而继承据有该货,则运输历程即告停止.承运人常常是收货的堆栈保管人,分外是货色到目标地时,买方要求承运人保管货色听候指示自己便是承运人成为其代庖署理人的极好证据, 运输历程随之停止.

  3.如果买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条约或租船接受装运的货色,不论 卖方能否晓得船舶运输的目标港,未收货款的卖方有权使用防止交货权.承运人仅是生意方之间的一其中心人,并不用然地作为买方的代庖署理人据有货色,除非买方租船是过户租赁,则交货后卖方防止交货权丧失落.

  4.如果买刚合法转移全部权证件或卖方赞同买方转售或处置货色 等都将使卖丧失落防止交货权.可以被视作卖方赞同买方转售或处置货色的活动有:卖方赞同买方用从客户中收到的货款支付;卖方宣称代表第 二买方保管货色;卖方接受买方包括有利于第二买方内容的提单等等.

  防止交货权的使用  

  为使防止交货权的提出在法则上生效,必需由尚未收到货款的卖方 或卖方代庖署理人签发书面关照书.这个关照书发给对货色具有据有权的船长,或发给其船公司.如果关照后者,必需有一定的充裕时候,以使船 公司及时转告其义务人员或代庖署理人予以实施.卖方向承运人发出防止交货书面关照后,不能违拗承运人的自愿.而在船舶未抵达目标港的半途 即要求发出对货色的直接据有权,或是要求在运输半途将货色交付给卖方,如果卖方不合法使用防止交货权,答应担形成的结果.承运人无义务往盘问拜访卖方有无防止交货权,他只需确认是卖方主张就可以防止交货权,也不需要求卖方出示提单表明提单没有被卖让渡给第三人.可是如 果承运人明知卖方的主张法则根据缺乏,他也不得防止货色运输.

  美国法对防止交货权的使用要求较为严酷:

  1.卖方仅能就整车整 船的年夜宗货色运输行防止交货权;  

  2.承运人无义务在没有发出指示提 单,或无记名提单,或使用防止交货权的不是记名提单的发货人的情况 下防止交付.

  卖方权益义务  

  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并不因仅仅使用了防止交货权就从头获得了货色 的全部权,也不意味排除生意或运输条约,卖方规复的据有的权益直到支付货款.如果是易腐烂货色,已关照买方并在合理期间内未能支付货 款,则卖方有权举行出售,卖方使用防止交货权固然仅规复据有的权益,但这一权益在某些场所下却显现出一定的优先权益的性质.另外,防止交货权也不附于典质权人对货色享有的典质权.防止交货权虽隶属于承运人堆栈保管人或别的对货色有权免费的人的据有留置权,后者对前者 而言具有优先的权益,但它并不凭仗于承运人享有的对收货人应付运费或别的费用的通俗留置权.但若因防止交货权的使用使承运人的这一权 利丧失落,卖方要对由此惹起的结果担当.卖方使用防止交货权限于货色自己而对货色的保险赔款无恳求权.在卖方不知情或不满意的情况下买方转售或处置货色不使卖方丧失落防止交货权,但卖方无权直接从第二买方收取货款.但是,如果卖方使用防止交货权后仍将货色另行出售,有关的买方在对抗正本的买方时有优先权.

  通俗以为卖方使用防止交货权后将对承运人承当以下义务:

  1.要么卖方接受交付要么指示另行交付;

  2.支付未付运费或补偿相称于运 费的损害费用;

  3.如果使用防止交货权后没有进一步指示,卖方要支 付由此惹起的费用,例如滞期费,靠泊费.

  防止交货权与运输条约

  在某种情况下,在运输历程中,托运人对运输条约的内容可以要求 作某些变动或点窜.但这种变动或点窜使承运人蒙受丧失落时,托运人应负补偿之责.即便与承运人订立运输条约的是买方,卖方或其代庖署理人作 为理想交货人也有权以为他与承运人之间组成了该种“委托”干系,享有对“委托标的某些具有物权性质的权益,并对使用该权益而形成的结果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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