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关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暂行办法
0 ihunter 2010/08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和《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促进总部企业聚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06]49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关系均在丰台科技园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对当年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的入园企业,授予丰台科技园“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并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四条 鼓励入园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每年选择并公布1-2个重大科技项目,对当年参与此项目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入园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参与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入园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五条 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北京市着名商标”或“北京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丰台科技园每年开展对上一年的科技创新工作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的科研开发经费和对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八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个奖项奖励条件的,依据就高原则,获得其中一项奖励。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1、《丰台科技园科技创新工作奖励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立项证书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市着名商标”、“北京市名牌产品”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由丰台科技园管委会企业服务管理处受理并核定相关材料。

(三)经丰台园管委会认定审批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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