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佛山高新区“一区六园”(以下简称高新区)各单位统计工作的管理,高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科技、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科技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3〕30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8〕1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佛山高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国家对高新区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高新区发展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数据基础,也是科技部对国家高新区建设评价考核和市政府对高新区建设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园区对统计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第三条 高新区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管理制度,高质量地完成科技部火炬中心、广东省科技厅和市政府赋予的统计任务;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统计资料;对高新区经济运行和科技发展情况进行科学、准确的统计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管理监督;组织高新区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统计对象是佛山高新区“一区六园”内企业、创新中心、在孵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内风险投资机构、高技术服务业。
第五条 被统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如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六条 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的具体工作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部负责,根据每年度全国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完成火炬统计季报、快报、年报、及高新区各园区火炬统计的数据汇总等工作;并组织做好高新区辖下园区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的内容包括佛山高新区“一区六园”内企业情况、高新区综合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在孵企业情况和创业投资机构情况等。
第八条 各园区的综合情况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直接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内企业情况、在孵企业情况和创业投资机构情况的统计由所在园区汇总审核后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
第九条 火炬计划统计报表包括季报、快报和年报。年报采取集中汇总方式,汇总时间每年另行通知,汇总时各园区必须按要求带齐应交资料,审核后加盖公章;季报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上报,每年的4月8日、7月8日、10月8日前将审核过并加盖公章的季报结果报送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快报的上报时间,是每年1月12日前按要求报送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其中,佛山高新区“一区六园”内企业情况统计实行季报、快报、年报制度;高新区综合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在孵企业情况和创业投资机构情况的统计实行年报制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条 各园区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统计管理。对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等资料按有关规定保管存档、调用和移交,不得损坏。
第十一条 各园区要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十二条 佛山高新区“一区六园”统计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公布,下辖园区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各园区管理局、各园区公布。凡需公布的统计资料,必须有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公布,以保证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对外、对上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园区必须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要明确一名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和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应在办清交接手续后一个月内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负责人职责是:
(一) 完成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布置的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组织园区企业做好统计工作。
(二) 搜集、整理、提供所需要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
(三) 对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统计质量,对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要根据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及时聘任相应的统计专业职称和职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园区和统计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每年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能按规定完成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
(二) 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 在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在利用火炬计划统计数据指导园区经济发展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第十七条 对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于有虚报、瞒报、伪造、纂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将列为园区考核的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