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创制技术标准,推动园区“标准战略”的深入实施,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标准化示范园,提升园区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中关村科技园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中科园产发〔2005〕1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的有关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设立技术标准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标准资助资金)。为规范对该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资助资金用于无偿资助主导制订技术标准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标准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额度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新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二)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三)标准中采用了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研究成果;
(四)主导制订标准的企业应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工作组的组长单位,且拥有实现该标准的被接受的技术提案。
(五)申请资助的时间为标准正式立项或发布之日起1年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是指: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订的标准;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可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标准;
(三)多国标准组织、部分先进技术国际标准组织或行业组织联合制订的产业技术标准。
第六条 资助额度为:
(一)对已被接受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资助额度为50万元;对已被批准公布的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为150万元;
(二)对已被批准立项的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为50万元;对已被批准公布的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为50万元;
(三)对已被批准立项的行业标准、地方强制性标准,资助额度为25万元;对已被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地方强制性标准,资助额度为25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实
第七条 申报标准资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标准立项文件或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信用报告;
(四)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证明申报企业是标准主导制订单位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协会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和核实。
第九条 标准项目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集中核实机制,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专业协会应提交核实报告。
第十条 对获得资助的技术标准,通过中关村科技园区网站进行公示。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收回资助资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增加对技术标准的审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进标准创制工作专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产发〔2004〕9号)同时废止。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立项或公布的技术标准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2007年度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