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北京理工大学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创造发明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我校的智力优势,促进国家科技进步、经济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我校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内的聘用人员、来校进修、培训和客座研究人员,以及离退休、离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着作权及其邻接权;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校科技处,其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我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计划,经学校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我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增强我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组织本校知识产权的审查、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办理本校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诉讼事务;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组织开展我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我校对以下标识享有专用权;以北京理工大学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北京理工大学校标;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六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名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或作品,属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技术成果或作品,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所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或作品,发明人或完成人与学校订有合同、对知识产权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学校享有。
第八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属学校所有。
第九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学校享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第十一条 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本校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时承诺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成果属学校享有。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凡我校的科研项目,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成果的跟踪检索。 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应当及时到校科技处办理申请国内、外专利或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对涉及国防的科技成果需申报专利的应申报专利的应申报国防专利。对有一定市场(或潜在市场)的商品的商标应及时办理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再发表论文进行鉴定、评奖、评佶、展览,以避免导致技术发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学校技术档案馆归档。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其所属单位对外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的审核与管理。我校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与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学校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校科技处申报,接受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应加强科技保密意识。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评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应当与学校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证书,履行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十九条 学校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对经学校许可并签定协议,由职务发明创造、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进行产业化的,或以技术入股、合资合作方式与社会企业合作共同进行产业化的,可以经多方(双方)协商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对完成人例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对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的项目,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产值中提取1-6%,并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对在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非法转让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视责任程度情况,给予经济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同另定)。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工作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返本“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视责任程度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则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要《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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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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