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高新区、崂山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崂山区科技局下达,以区财政投入的科技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区科技局是区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年度科技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指南;审议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批准科技计划项目并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落实。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发展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方式
第五条 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每年由区科技局提出年度科技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拟报支持范围),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后纳入当年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科技发展资金以种子资金、贷款贴息和配套资金三种方式给予支持。同一项目可以同时得到以上不同方式的支持。
(一)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对科技人员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的扶植,作为中小型科技企业产品研究、开发、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高效科技农业名优特新产品推广的补助和区内科技成果奖励的奖金。
(二)贷款贴息:对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更大程度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省、市在区内实施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匹配。
第七条 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申请单位(不包括与企业协作的技术研发机构)必须是在高新区、崂山区注册、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一)重点用于发展信息软件、生物技术、海洋科技、新材料和环保技术等领域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各类科技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在孵高新技术企业;
(三)区内各单位承担的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四)区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五)区级各类科技奖励项目的奖金和项目评审费用。
第三章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由区政府领导及区财政、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成立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由各个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是通过专家人才库名单随机提取方式产生,负责研究年度区内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为全区的科技项目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九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程序和项目立项:
(一)区科技局发布全年度科技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指南;
(二) 科研机构、大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根据年度科技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指南,提出立项申请;
(三) 区科技局对各单位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现场审查,并提交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由相应的专家根据项目及可行性情况对每个项目予以评审;
(四)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顺序选择本年度区科技计划项目,并提交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
(五) 根据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结果,对拟批准项目进行公示后,区科技局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并在十五天内完成首次拨款;
(六) 对国家科技部、市科技局交办或区政府决定立项的科技项目任务,可按上级的批示文件进行立项;
(七)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条 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未能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一般不能立项)。为保证科技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盲评制度。在立项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区科技局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区科技局对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给予保密。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方式和额度。
资助额度。种子资金项目一般不高于30万元,特殊项目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配套资金项目一般不低于国家、省和市科技拨款额度的50%进行匹配。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按要求将科技发展资金及时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科技发展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开支范围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科技部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
第五章 科技发展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每年在5月和10月分两批将项目情况和资金需求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分批将科技发展资金拨入区科技主管部门专用账户,区科技局收到款项后于5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区财政部门参与审议科技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和工作指南,并会同审计等有关方面及职能部门负责对科技发展资金运作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检查。对重点以上项目实行中期考核与淘汰制度。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组织实施项目;
(二)检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三)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 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时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的年度决算;
(三)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年终提交全年执行报告。如遇项目内容更改、目标调整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发展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用科技发展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挪用资金全额收缴区科技局,并停拨以后的科技发展资金。
第六章 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是对承担项目的单位是否完成《合同》任务的认定。凡是使用区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知识产权、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人才培养、经费使用及项目实施中组织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
(一)项目合同书;
(二)区科技局计划项目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授权号等);
(七)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项目的应用及效益情况;
(九)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包括自筹资金和本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区科技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进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区科技局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科技管理行政部门确定验收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十五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单位。被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中的评估工作由区科技专家组承担,并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资料或实地考察作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项目计划规定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进一步完善,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凡无正当理由又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单位,除追回项目科技发展资金外,两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崂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