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博士津贴及博士后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0 ihunter 201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来我区工作,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创业,加快建设一支有学术水平、能创业、会管理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中府〔2006〕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博士津贴

第二条 博士津贴申请基本条件

凡在我区企业(包括依托企业组建的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或高科技服务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人员,均可依本办法申请博士津贴:

1、学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内博士学历学位;

(2)获得国外博士学历学位(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3)国内在读博士研究生。

2、工作条件:

(1)申请津贴的博士人员已与我区企业签订正式一年期以上(含试用期)劳动合同,申领《中山市聘用人才工作证》,且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到申请当天,已在开发区工作满300天(含法定节假日);

(2)进入我区博士后工作站开展科研工作的政府、学校、医院等机关事业单位博士人员,可以申报博士津贴。

(3)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须有省人事厅批准的与区内博士后工作站签订的《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

(4)自主创业的自企业注册日开始计算;

(5)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企业科技人员。

第三条 博士津贴额度标准

根据本人工作的性质与业绩等情况,博士津贴额度标准分为伍万元、叁万元、贰万元及在职博士生津贴四个等级。

1、申请伍万元等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突出贡献专家、杰出人才、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2)自带资金和项目到我区创办科技企业的博士人员。

2、叁万元等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身份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科技工作者、突出贡献专家、杰出人才、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3)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

(4)以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身份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所在单位实施后,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

3、贰万元等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所在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2)以主要完成人身份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所在单位实施后,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

(3)我区博士后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后。

4、在职博士生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职博士津贴按照学费50%,最高限额25000元的标准,毕业并取得学位当年予以申请,一次性给予津贴;

(2)我区企业在职科技人员,并与企业签订毕业后为所在企业服务一年以上协议;

(3)研究方向与企业科技创新内容相关。

第四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登记

1、填写博士登记表;

2、提供身份证、护照、学位原件、国外学位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同时报送主管单位备案;

3、企业在职博士生提供入学通知书、企业协议等有关证明。

(二)申报及申报程序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1、博士津贴申请表;

2、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国外学位确认等有关的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科技成果获奖文件;

5、本人一年的工作总结;

6、用人单位推荐表及初审意见;

7、主管单位推荐意见;

8、在职博士生津贴申请人员还须提供学费发票或收据。

(三)评审

1、开发区科委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申请时间根据当年年度工作安排,以通知形式下发;

2、组织人事办、纪检监察办、财政局和科委等部门组成博士津贴评审小组,负责资格的审核及津贴额度的审定。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项目经费

第六条 鼓励和协助我区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和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新进站博士后,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工作站5万元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托我区企业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

2、进站博士后要有明确的研究内容,符合我区产业的发展方向。

第八条 申报及评审

(一)申报

需向区科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进站博士后的学历、学位、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2、进站博士后与工作站的进站协议;

3、拟开展的科研项目计划书。

(二)评审程序(参照博士津贴)

(三)项目管理(参照市、区有关项目管理条例)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进入我区工作和创业的博士人员最多可申请五年的博士津贴。

第十条 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与博士津贴不相冲突,在站博士后同时可以申请博士津贴。

第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所有申请资料应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全数追回资金,并取消本人及单位的申请和推荐资格。

本办法由中山火炬开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火炬开发区博士津贴暂行办法》(中开管[20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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