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才强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人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实施意见》(长高新管发〔2006〕4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高新区设立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奖、优秀企业家奖和优秀科技人才奖。每年度进行表彰奖励,并实施配套的购房奖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所在企业,均指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章 评奖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奖评选基本条件:
(一)新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奖项的领衔专家;
(二)科技成果在长沙高新区麓谷园区实施产业化并实现投产。
第五条 优秀企业家奖评选基本条件:
(一)担任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副总以上职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二)在管理和技术创新上取得突出成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一票否决”的情况;
(三)企业入库税收总额及年增长达到相应要求:入库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收年增长达30%以上(含30%);入库税收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税收年增长达20%以上(含20%);入库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收年增长达15%以上(含15%);
(四)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优秀科技人才奖评选基本条件:
(一)所主持研发攻关的产品在上年度获长沙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项,或列入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计划;
(二)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绩突出,产品实际新增年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奖为达标性奖项。奖励标准:在项目投产年度一次性给予领衔专家5-20万元的奖励,具体分为三档:
(一)达到基本条件者,奖励 5万元;
(二)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投产效益良好,奖励5- 10万元;
(三)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投产效益良好,奖励10-20万元。
第八条 优秀企业家奖为达标性奖项。奖励标准:对达到条件者,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优秀科技人才奖为竞争性奖项,每年限制名额不超过20名。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实施配套的购房奖励政策。对获得长沙高新区年度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优秀企业家和优秀科技人才,自获奖之日起,三年内在麓谷园区内首次购房的,其购房前三年度个人所得税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奖励给本人,其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价的80%.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各类评选奖项及购房奖申报材料:
(一)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奖:
1、申报表、企业推荐报告(加盖公章);
2、科技成果奖证明材料、财务审计报告;
3、麓谷园区购地和投产效益收入证明材料。
(二)优秀企业家奖:
1、申报表、企业推荐报告(加盖公章);
2、个人任职证明;
3、企业缴税凭证、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三)优秀科技人才奖:
1、申报表、企业推荐报告(加盖公章);
2、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财务报表、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配套购房奖励:
1、申报表、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协议合同、个人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第五章 受理、评选和授奖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部门为产业发展局。每年1月31日前(以当年总结表彰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产业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参加评选。
第十三条 由管委会分管产业工作的领导主持,产业局、人事局、统计局、财政分局等部门参与初评后,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 在高新区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授奖;由高新区财政支付相关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上篇: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试行)
下篇:
长沙高新区推进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