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动区内中小型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快速发展,现启动长春高新区非上市中小型科技企业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进行代办股权转让试点工作,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通过进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进而进入证券市场融资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设立代办股权转让试点专项资助资金
长春高新区管委会设立代办股权转让试点专项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区内进入深交所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第二条 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提交进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经费资助的申请报告。
2、注册地、税务登记关系在长春高新区的股份制公司。
3、公司设立满两年。
4、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5、具有一项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6、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7、公司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8、公司拟进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并且已经与券商签署了尽职调查协议。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按照企业具备的成熟条件以及申报的先后顺序,针对进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前期工作的不同阶段,给予企业适当经费资助。
对于第一批进入试点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助:
1、对于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且券商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保荐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20万元;
2、对已接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挂牌交易函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20万元;
3、对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10万元。
对于第二批进入试点的企业,给予如下资助:
对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25万元;
对上述企业,同时可帮助其申请吉林省上市办和长春市金融办对企业的上市基金(具体办法参照省市有关规定)。
本暂行办法将根据代办股权转让试点的成效进行调整。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符合基本条件,拟进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的企业,向长春高新区提交资助申请。
2、由高新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3、报高新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4、申请省市资助的企业,由长春高新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送吉林省上市办、长春市金融办,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申请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