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去关于鼓励企业入驻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
0 ihunter 2010/09

关于鼓励企业入驻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高新区新一轮发展战略,促进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快速发展,加快实现产业聚集,扶持入园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入园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本政策。

1、在长春高新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国地税税务登记。

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生产经营地在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内。

3、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金融投资业、文化艺术业及文化创意科技中介服务类等创新型优质企业。

4、经长春高新区认定为“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企业”.

第二条 对于经认定的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企业,从入园年度起,三年内按照20元/平方米 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照注册资金1万元补贴1平方米或者按每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补贴8平方米计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三条 对于经认定的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企业,2010-2012年入库税金区级留用部分按照50%的比例予以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企业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以及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及管理人才,购买园区公寓房,由园区管理公司按照市场价给予10%优惠。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员工可申请租赁园区配套单身公寓。

第五条 鼓励园区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在园区内建设创意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创意产业人才教育培训业务。毕业学员在高新区内创业或与区内文化创意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高新区给予培训基地一定补贴。

第六条 鼓励并协助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企业争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各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按实际获得资金额的20%给予资助(不含区财政已资助的项目),最高20万元。

第七条 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企业通过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等多种渠道融资的,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金融扶持。

第八条 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企业员工工资性收入达到年薪12万元以上的(含12万元),其个人所得税区级留用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企业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确认,从引进(或自主创办实体)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的,高新区连续三年,每年发放3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条 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企业可享受高新区现行其它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企业迁出高新区或因非生产经营性因素注销的,须进行税务清算,所享受的补贴(奖励)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十二条 高新区动漫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公室(长春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东北亚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入园企业认定及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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