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区关于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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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9
第一条 享受本政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主营业务为软件研发及服务、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
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长春高新区。
第二条 高新区从2009年起至2011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国内、省内)领先、有较好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优势的企业。
第三条 对入驻高新区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依据企业规模和员工人数给予房租补贴。
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新的软件或服务外包企业,一年内软件企业员工总数达到30人、服务外包企业达到100人,入驻软件园基地的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入驻其它物业的给予三年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享受补贴的房屋面积按照从业人员每人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入驻软件园基地的其它新办软件或服务外包企业,一年内规模达到上述人数的,给予两年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租房补贴。享受补贴的房屋面积按照从业人员每人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已入驻软件园基地的30人以上的软件企业、100人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因业务扩大新增的研发和办公面积给予两年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享受补贴的房屋面积按新增企业员工每人8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条 对在国际、国内有影响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长春高新区内建立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三年内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享受补贴的房屋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
第五条 凡购买高新区自建办公用房的,按基准价出让,整层购买,按基准价优惠5%出让。整幢购买,按基准价优惠10%出让。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园区内自建办公用房,自建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工业用地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并免收区级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
第七条 鼓励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具有出口业务的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额(包括海关出口和网上出口)数据为基准,按新增出口额1美元奖励人民币0.20元。
对当年出口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租用国际数据专线费用3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
第八条 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2010年-2011年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用部分的50%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第九条 对企业员工工资性收入达到年薪12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用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从省外及境外吸引高端人才,对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寻访到岗的年薪2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人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式入职半年后,企业可申请高端人才寻访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个聘用高端人才实际寻访费用的50%,补贴额度最高2万元。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1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从外地聘请来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年薪25万元以上并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高新区连续三年,每年发放3万元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年出口1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定额培训支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补贴1000元,大专学历每人补贴500元。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高新区内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定额培训支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补贴1000元,大专学历每人补贴500元。
第十三条 对于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50%、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新办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且年收入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出口能力达到1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从业人员达到500人以上,且年收入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高新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已入驻高新区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本政策发布后,达到以上标准的(不含以前年度),给予同样奖励。
第十五条 对纳入高新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体系的且被国家、省、市列入各种计划项目的平台项目,根据平台运营企业服务园区企业的数量和效果,给予平台运营企业每年2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六条 入驻园区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高新区居住的,对其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企业、培训机构发生侵权等违法行为,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期暂定三年,具体按照《长春高新区关于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执行。企业同时符合国家、省、市、高新区其它政策的,同一条件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长春高新区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