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
0 ihunter 201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融资环境,推动区内科技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促进高新区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投融资机构。

第三条 高新区在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 “投融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奖励、贴息、补贴等形式,对企业和投融资机构进行支持。

第二章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第四条 企业以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按其资产规模,分别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整体变更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区留用部分给予企业用于改制补贴。

第五条 企业实现挂牌的,给予50万元补贴。具体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暂行办法》(长高开字[2009]36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企业在境内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或通过收购高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50~100万元补贴。

第七条 已上市公司将其注册地、税务关系迁至高新区的,给予50万元补贴。

第八条 对辅导企业成功挂牌或上市的证券主办保荐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每年安排投融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培训、宣传、对接等改制、挂牌、上市的相关活动,积极促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三章 鼓励企业贷款融资

第十条 对以自有知识产权项目领办、创办的初创期企业,其获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60%、时间为一年、最高为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以知识产权、股权作质押获得项目建设资金贷款的给予贴息,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时间为一年、最高为3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企业获得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贴息,贴息额为第一年贷款利息的60%、第二年的40%.

第四章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组建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规模10亿元,重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高新区以长春高新创业投资集团入股、联合发起设立等形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高新区设立与发展。对新设创业投资企业,按其注册资金的0.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开办费补贴;并对租赁房屋按最高20元/月?平方米最多500平方米计算连续五年的房屋补贴。

第十六条 对高新区内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每年按照其实际新增投资额的6%给予最高100万元风险补贴。

第五章 鼓励投融资机构的发展

第十七条 对在高新区内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入区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用部分的50%用于支持机构的发展。

第十八条 对民营资本、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内创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理赔公司等其他金融服务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按最高15元/月?平方米最多500平方米给予连续三年的补贴。

第十九条 对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理赔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金融服务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新增支持企业在5家以上的,按其新增融资额给予0.5%~0.8%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第二十条 建立区内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区内开展业务。按信用评级机构当年评级区内企业数量及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对评级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扶持投融资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对区内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财务顾问、投资咨询、产权交易、信用评价、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为投融资发展服务的企业,进行评优表彰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时涉及多项的按最高项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投融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投融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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