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4〕39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4〕39号
2.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率第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1995〕093号
3.对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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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2〕147号
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1999〕045号
6.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1996〕138号
(三)房产税
1.对高校、中小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自身业务用房免征房产税。
--摘自国税〔1989〕008号
2.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税〔2002〕147号
3.企业开办的各类学校,包括专门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苏税三〔1987〕11号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举办的专门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房产占地,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划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苏税三〔1989〕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