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防止交货权!(4)
0 ihunter 2010/05

  卖方权益义务  

  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并不因仅仅使用了防止交货权就从头获得了货色的全部权,也不意味排除生意或运输条约,卖方规复的据有的权益直到支付货款.如果是易腐烂货色,已关照买方并在合理期间内未能支付货 款,则卖方有权举行出售,卖方使用防止交货权固然仅规复据有的权益,但这一权益在某些场所下却显现出一定的优先权益的性质.

另外,防止交货权也不附于典质权人对货色享有的典质权.防止交货权虽隶属于承运人堆栈保管人或别的对货色有权免费的人的据有留置权,后者对前者 而言具有优先的权益,但它并不凭仗于承运人享有的对收货人应付运费或别的费用的通俗留置权.但若因防止交货权的使用使承运人的这一权 利丧失落,卖方要对由此惹起的结果担当.卖方使用防止交货权限于货色自己而对货色的保险赔款无恳求权.在卖方不知情或不满意的情况下买方转售或处置货色不使卖方丧失落防止交货权,但卖方无权直接从第二买方收取货款.但是,如果卖方使用防止交货权后仍将货色另行出售,有关的买方在对抗正本的买方时有优先权.

  通俗以为卖方使用防止交货权后将对承运人承当以下义务:

  1.要么卖方接受交付要么指示另行交付;

  2.支付未付运费或补偿相称于运 费的损害费用;

  3.如果使用防止交货权后没有进一步指示,卖方要支 付由此惹起的费用,例如滞期费,靠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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