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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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10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南宁市扩大内需和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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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采用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促进三产企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经营地点在南宁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并在南宁高新区登记注册,税务关系进入南宁高新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奖励措施
企业当年所缴纳的税收进入高新区本级财政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15%予以扶持;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20%予以扶持;超过500万元至800万元部分,按25%予以扶持;超过800万元部分按30%予以扶持。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凡当年已按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申请资金扶持的,不能再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四、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更新设备设施、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
五、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南宁高新区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高新管字[2005]253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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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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