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区根据《广西大学与南宁高新区全面合作框架协议》特别设立了广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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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设立旨在促进广西大学教师、科研人员及在校学生到南宁高新区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资金的管理,确保相关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 申请对象:
广西大学教师、科研人员、在校大学生在南宁高新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列入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孵化管理;企业承担的项目通过小试,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项目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前景。
二、 申请与受理:
1、项目随时受理,每季度审批一次。
2、申请企业须填写《南宁高新区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随附件报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
3、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含形式审查),并考核企业承担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个工作日作出初审意见。
4、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将项目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资金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集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资金支持的结论,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5、高新区管委会下达《立项通知书》;
6、获支持企业与高新区管委会、资金管理办公室三方签订相关的孵化协议和资金使用合同;
7、获支持企业持《立项通知书》与相关合同到高新区财政局办理有关资金拨付手续。
三、基金管理:
1、该项资金在高新区财政设立专项帐户,遵循专款专用、每年实行零基数预算的原则;
2、企业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合同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有违合同使用资金行为的企业,经发现予以警告,不予纠正的,终止合同,停止后期资金的拨付。
4、企业在资金使用期间每半年向创业中心作出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5、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使用期间对项目的跟踪服务,监督资金的使用,每年度对各项目实施和资金总体使用情况作出总结。
6、资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要求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等。
四、其它: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
上篇: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下篇:
关于设立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