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氨纶实施反推销步伐通知布告
0 ihunter 2011/12
对进口氨纶实施反推销步伐通知布告
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6年第26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等四国及地区进口氨纶实施反推销步伐)
【法规范例】海关范例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06年第26号【发文构造】海关总署通知布告
【公布日期】 2006-5-23【生效日期】 2006-5-24
【效能】 [有效]
【效能申明】
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的划定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推销盘问拜访功效,商务部决议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临时反推销步伐并对外通知布告(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商务部通知布告2006年第33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推销步伐的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一、自2006年5月2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税则号列:54024920、54026920),海关除按现行划定征收关税和进口关键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合的供货厂商,依照反推销包管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推销包管金。
反推销包管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推销包管金金额=(海关完税价钱×反推销包管金征收比率)×(1+进口关键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推销步伐产物的详细描绘详见本通知布告附件1。
二、凡报告进口氨纶的,该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还需供给原厂商发票。关于报告进口氨纶时不能供给原产地证明,且经检验也无法确定货色的原产地不这天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或美国的,海关依照本通知布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推销包管金征收比率征收包管金;关于可以确定货色的原产地这天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或美国,但舶来品色的收货人不能供给原厂商发票,且经由历程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临盆厂商的,海关依照本通知布告附件2所列的响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合用的反推销包管金征收比率征收包管金。
三、关于对加工商业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征收反推销包管金的题目,依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通知布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划定实施。
四、关于所征收的反推销包管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功效另行通知布告。
五、在实施临时反推销步伐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推销步伐产物类似的舶来品色,而海关无法确定能否属于实施临时反推销步伐的产物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请求,由商务部商有关部分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实施。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1.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商务部通知布告2006年第33号
2.氨纶反推销包管金征收比率表
二○○六年蒲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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