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0 ihunter 2010/11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重庆高新区创意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和扶持数字媒体、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等重点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重庆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创意产业主要包括数字媒体、集成电路设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等,主要包括如下领域和相关产品:

1、数字媒体:数字媒体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出版(包括电子及网络);数字媒体游戏(包括网络、掌上、电视等游戏)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服务;与数字媒体影视和游戏产品相关的软件及工具的开发、生产和服务;数字媒体影视及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漫画作品创作、出版和发行;数字媒体影视和游戏人才的培训及开发;数字媒体影视及游戏产品(包括衍生产品)、知识产权的交易;

2、集成电路设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IC设计、研发、验证,以及相关的工具的开发、生产和服务;

3、软件: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测试和服务;

4、信息服务外包:直接或间接承接来自境外的信息技术及电子商务外包、平面设计和多媒体外包、视频动画制作外包、软件开发外包、呼叫中心外包等;

5、其它创意产业。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的创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在高新区依法纳税;

2、主营本意见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其中主营产品的销售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

3、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开发能力强。

第四条 从2007年起,高新区财政每年从1亿产业发展资金中重点安排“高新区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意企业创业扶持资金、创意产业公共服务(技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重大项目研发资金、资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产品、对重点创意企业发展以及创意获奖作品的奖励、创意人才培养和引进等财政扶持。

第五条 从2007年起三年内,对创意作品原创以及对创意企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凡经批准并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从批准当年起,3年内最高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助和奖励:

1、对原创创意精品项目,实行前期资助,资助金额根据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确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对自带大型创意原创题材来高新区创意产业基地发展,实到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下的创业资金资助。

2、对经批准播出的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给予奖励。具体为:在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以从高但不重复给予奖励。

3、鼓励创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获国家,省驰名商标品牌的创意企业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国家重大奖项或国际级奖励的给予加倍奖励,获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原创数字媒体作品的,按其年度发行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创意产品,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创意产品,每款奖励10万元;积极协助通过CMM认证的软件企业申请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的认证费用资助,资助费用CMM2级不足20万、CMM3级不足30万、CMM4级不足40万、CMM5级不足50万的部分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

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意企业,纳入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创意企业为发展创意产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的,按照贷款利息给予100%的贷款贴息补贴。

5、入驻高新区创意产业基地的数字媒体、IC设计和信息外包服务企业租用研发、办公和生产用房,给予2年内全免的房租补贴。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6、对参加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参加的国家级以上创意产业会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100%的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创意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技术、创作)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促进创意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结合。符合条件的创意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可以享受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支持入驻高新区创意产业基地的数字媒体、IC设计企业的发展,支持数额参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时间为三年;创意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并根据出口量大小给予产业扶持。

第九条 在“高新区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高新区创意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扶持和奖励创意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以及高新区优秀创意产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 加大对高新区创意人才教育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本地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外创意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支持学校与高新区创意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推动相关教育资源的整合,在高新区设立创意产业教学研究和培训基地,为高新区创意企业提供人才支撑,待条件成熟时成立高新区创意学院。措施如下:

1、大力引进创意产业院校及培养机构。对入驻高新区创意产业基地的创意产业院校及培养机构租用的研究、教学及培训用房,给予2年内全免的房租补贴,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2、鼓励高新区创意企业录用区内创意产业院校及培养机构所毕业的学生。凡高新区创意企业每录用一名区内创意产业院校及培养机构毕业学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500元补贴。

3、鼓励高新区创意企业选送公司优秀员工参加区内创意院校及培养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凡高新区创意企业员工参加区内创意院校及培养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并完成培训所要求课程或获得毕业(结业)证书,给予员工每人500元培训费补贴。

第十一条 高新区创意产业基地内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人才,享受以下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1、可优先租赁高新区专家公寓和博士创业园等,并在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未成年子女入学,由高新区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就学。

2、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安家补助费和每月专项资助外,还可享受高新区相应的匹配资助。

3、扩大引智规模、提高引智层次,对高新区创意产业基地企业及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员,高新区将予以一定资助。

第十二条 设立“高新区创意人才奖”.对于高新区创意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给予“高新区创意人才奖”,该奖项每年评定一次,数额参照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三条 在“高新区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高新区创意产业公共服务(技术)平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力争3年内建成高新区创意产业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包括高新区IC设计公共平台、高新区数字媒体公共平台、高新区软件产业公共平台等)。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与建设高新区创意产业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并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五条 直接为高新区创意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按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予以财政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建立高新区创意产业专家委员会,对高新区创意企业和创意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高新区创意企业认定程序:企业向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新区创意产业专家委员会评审,提交高新区产业业务办公会审定。

第十八条 对入驻高新区创意产业基地的企业提供主动、热情、高效、优质服务,包括:信息服务、融资服务、项目申报服务、成果评审服务、专利申请服务、产业、产品、技术质量保证体系等认证服务、技术评估服务、人才培训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等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品牌创意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创意企业入驻高新区创意产业基地。对注册资本在800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创意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创意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意见,同时又符合高新区其它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或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意见为准。若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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