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南宁市扩大内需和以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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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将南宁高新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承接产业转移有关工作意见,结合南宁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外将全部或部分生产能力转移、搬迁至南宁高新区,或在南宁高新区建立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能力的工业企业。购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租用标准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
二、扶持办法
(一)财税扶持
1、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转移企业,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给予连续三年财政扶持。第一年按高新区财政本级留成部分的7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按高新区财政本级留成部分的60%扶持。
2、产业转移项目享受高新区“无费区”政策。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用地项目产业奖励
1、产业转移用地项目根据项目投产后单位土地面积缴税额对企业进行产业奖励。项目投产后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大税种高新区财政本级留成部分达到1万元至3万元/亩·年(含3万元/亩·年)的按10万元/亩奖励;3万元至6万元/亩·年(含6万元/亩·年)的按13万元/亩奖励;6万元至10万元/亩·年(含10万元/亩·年)的按16万元/亩奖励;10万元/亩·年以上的,缴税额每增加5万元/亩·年,产业奖励增加3万元/亩。最高奖励额不能超过25万元/亩。
2、用地企业可按投资计划有关指标提前享受产业奖励(一般项目不超过16万元/亩),如投产后未达到产业奖励的条件,享受扶持的奖励款应予退回。企业提前享受产业奖励应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同,收到提前享受的产业奖励时,暂作企业负债管理,最终确认获得奖励后转作企业收益处理。
(三)租用厂房优惠
1、对产业转移项目给予24个月享受优惠租金的孵化期。优惠租金标准为第一层10元/平方米·月,第二层以上8元/平方米·月。
2、租赁整栋厂房的企业,单位面积投资达到500万元/千平方米;且入驻后三年内平均上缴税金达到300元/平方米·年的,给予36个月享受优惠租金的孵化期,厂房租金按照6元/平方米·月。
3、入驻标准厂房后两年内上缴税金超过350元/平方米·年的企业,该年度可享受管委会按1元/平方米·月(当年租期)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上缴税金每超出350元/平方米·年,奖励标准增加1元/平方米·月。最高奖励以企业所缴纳租金为限额。
4、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优秀上市公司、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租用上述标准厂房,经管委会研究确定,价格可进一步优惠。
5、以上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由承租企业向管理服务单位直接交纳。
(四)技术创新扶持
1、鼓励产业转移项目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与创新,争创名牌。
2、对入园投产后即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2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开发中心的企业,由高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人民币6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市级企业开发中心升级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再由高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人民币6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列入各级科技计划并获资金支持的项目,高新区财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三、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同时满足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扶持。
四、本办法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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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广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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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