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广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0 ihunter 2010/10

一、总则

1、为了促进广西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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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南宁高新区与广西大学的合作双赢,扶持南宁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南宁高新区与广西大学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决定设立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广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了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2、该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国家、企业、投资机构和个人对广西大学教师、科研人员及在校大学生创办的中小企业创业项目的投资,逐步建立相应的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机制。

3、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广西大学科研教学人员、在校大学生创办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4、资金项目的受理、评审遵循简便、科学、规范、高效的办事原则。

5、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支持对象

1、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果及项目在南宁高新区的孵化园区内实施;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广西区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着、对优化我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3)项目应通过小试。

(4)产品中试及规模生产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2、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由广西大学的教学科研人员或在校学生创办,列入南宁新技术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范围,在高新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税款;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4)企业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5)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支持方式:

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主要用于支持广西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或在校学生到高新区创业转化的科技成果。资助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下。项目承担企业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额产数额,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

四、资金的来源和组织管理

1、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财政从2009年起至2014年止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广西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或在校学生到高新区创业。

2、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每年实行零基数预算的原则。

五、管理工作机构:

1、由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经济发展局、创业中心、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人组成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和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批准资金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审查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及工作总结。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草拟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起草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指南、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获资金支持项目的情况,提交资金运用情况报告。资金财务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管理,设立资金专户。

3、由创业中心聘请的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资金政策、项目重点指南、项目执行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在资金项目立项过程中,邀请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是否立项的主要依据。

六、项目管理

1、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在两年内,资金对同一个企业只支持一个项目。

2、立项和监督管理

(1)资金管理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必要的技术、市场、企业信用资料。

(2)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南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局)组织和召集相关专家对其进行集中评审,申报企业对项目进行答辩。

(3)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复核批准后,由高新区管委会与项目企业签订《资金项目合同》。《资金项目合同》一经生效,将按合同规定高新区财政从资金专户中分期拨付项目资金。首期拨付资金资助金额的7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0%.

(4)资金管理办公室对资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5)资金项目随时受理,按季度评审,分批下达。

3、验收

(1)项目验收由资金管理办公室主持。资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的6 个月内进行项目验收都可视为按期验收,项目可视具体实施情况申请提前验收;

(2)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要求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3)资金项目验收应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专家应是熟悉待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和管理的人员,由资金管理办公室在省一级专家库内选定聘请,人数一般为3至5人。

(4)对已获支持的项目不进行验收的,不再受理其承担企业其它项目的申请。

4、成果分享

项目如中试成功,其规模化生产应优先考虑在高新区实施。

七、附则

1、广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及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制订。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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