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口货色的木制包装及检疫要求
0 ihunter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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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论坛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展垫、支持、加固货色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分解大概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大概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担当所辖地区进境货色木质包装的检疫监视管理义务。

一、进境木制包装

进境货色利用木质包装的,该当在输入国家大概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分监视下依照国际动物保护条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举行除坏处理,并加施IPPC公用标识。除坏处理体例和公用标识该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坏处理体例和标识要求。

进境货色利用木质包装的,货主大概其代庖署理人该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已加施IPPC公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划定抽查检疫,未发明活的无害生物的,立刻予以放行;发明活的无害生物的,监视货主大概其代庖署理人对木质包装举行除坏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公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视下对木质包装举行除坏处理大概烧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能否加施IPPC公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划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公用标识,且未发明活的无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明活的无害生物的,监视货主大概其代庖署理人对木质包装举行除坏处理;经抽查发明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公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举行除坏处理大概烧毁处理。

二、出境木制包装

出境货色木质包装该当依照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第69命令《出境货色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划定,对出境货色木质包装举行除坏处理并加施IPPC公用标识。上述处来由外埠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有天资的企业实施。

木制包装的处理体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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