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对轨制(银行用)
0 ihunter 2011/12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对轨制(银行用)
(1997年3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1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查对轨制接纳季度查对体例,对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上报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领受数据举行查对。
2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查对表(以下简称查对表)的要求,在季后5个义务日内将上季传送数据情况填制查对表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际收支司。
3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收到查对表后,在5个义务日内向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反应查对表。
4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反应的查对表后,如上报数据与查对数据不符,应立刻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系并以书面形式申明情况。
5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将上报查对表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反应表及书面情况留存24个月。
6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拟定响应办法,建立起内部的数据查对轨制。
7查对表的上报及反应均接纳传真体例。
8本轨制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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