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声誉保险的体例
0 ihunter 2011/12
办理出口声誉保险有几种体例?

  共有四种体例办理出口声誉保险。

  (一)由政府直接办理的出口声誉保险。即政府不但承当出口声誉的统统危害,并且另有某一部分直接担当运营。易于表现国家的出口政策,又有强大财力作后盾。这一类的国家重要有:英国、日本、丹麦、瑞士等国。

  (二)由政府直接办理的出口声誉保险。指政府投资建立自力核算的经济实体,专门担当办理出口声誉保险事变。这种机构的设立在往有法则、法规确定其性质、地位,政府尽管目标政策,不直接运营,同时供给财政包管作后盾。这一类国家重要有加拿年夜、澳年夜利亚、印度、新加坡等国。

  (三)由政府委托私营保险机构代庖署理的体例。既表现了国家的支撑,由国家承当全部危害,又使用了私营保险机构运营机制,改进了效益和效力。这一类的国家重要有德国、美国等。

  (四)以混合体例办理出口声誉保险。即声誉保险机构实施部分营业自己运营,部分营业代国家运营的作法。如法国便接纳这一体例。另有一种混合体例,即完全的私营声誉保险机构,乃至有外资参股,但有政府的再保险支撑。

  我国于1988年8月正式决议由中国人夷易近保险公司正式创办出口声誉保险营业,以短期险为主,出立短期出口声誉综合保险单。

收藏 有帮助 没帮助

上篇: 关于国际收支证券投资统计报告有关事变的关照
下篇: 中外洋资企业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