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集装箱口岸免费管理办法
0 ihunter 2011/12
水路集装箱口岸免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口岸向收支口岸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尺度集装箱)计收口岸费用,按本办法办理。其他内河口岸可根据详细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各港与喷鼻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划定的外,对比《中华人夷易近共和邦交通部口岸免费划定例则(外贸部分)》的划定办理。
第二条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元。可折叠的尺度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同的,按1只响应尺度重箱计算。
第三条有口岸工人举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功课,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的划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第四条
(一)经由口岸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色港务费率表”的划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色港务费。
(二)经由口岸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担当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口岸大众基础办法步伐的港务管理部分(港务局)的划定征收货色港务费,然后向船埠所属单元(租用单元或利用单元)前往50%,用于船埠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色,按货色的理想计费吨分摊货色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色港务费。
第五条集装箱在口岸的装卸功课,按“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表”的划定,向功课委托方计搜集装箱装卸包干费。集装箱装卸包干功课包括:
(一)卸船重箱:将重箱的通俗加固撤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船埠(即本装卸公司的船埠)集装箱货运站(堆栈),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船埠集装箱货运站(堆栈)送回堆场;
(二)装船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船埠集装箱货运站(堆栈),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船埠集装箱货运站(堆栈)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举行通俗加固;
(三)卸船空箱:将空箱的通俗加固撤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装船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举行通俗加固;
(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体例有关单证。装卸包干费各港可在划定费率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六条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利用港方拖车举行“滚上滚下”体例功课的,按划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利用船方拖车举行“滚上滚下”体例功课的,按表3划定费率的50%计收装卸包干费。
第七条集装箱装卸包干功课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包括通俗拆、加固),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的划定计收装卸费。
第八条集装箱在船埠发作搬移,以理想发作的搬移次数,向形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搬移费合用下列情况:
(一)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举行的搬移;
(二)为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举行的搬移;
(三)寄存口岸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跨越10天后,港方以为需要的搬移;
(四)因船方或货方责任形成的搬移;
(五)应船方或货方要求举行的搬移。搬移集装箱需响应搬移其他集装箱时,其他集装箱不另收搬移费。
第九条港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货方责任形成的集装箱在船上翻装或船舶与船埠之间的集装箱翻装,按表4的划定,以理想发作的翻动次数,向形成集装箱翻装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翻装费;集装箱需进堆场时,除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但2天之内不另收堆存费。港方责任形成的集装箱翻装,免收翻装费和堆存费。
第十条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在港方集装箱货运站(堆栈)举行拆、装箱功课,按表1的划定,向功课委托方计收拆、装箱包干费。拆、装箱包干功课包括:
(一)拆箱:撤除箱内货色的通俗加固,将货色从箱内掏出回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体例单证及对空箱举行通俗性清扫。
(二)装箱:将货色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堆栈)回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色举行通俗加固,体例单证及对空箱举行通俗性清扫。
第十一条空、重集装箱在口岸举行水转水功课,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存案。水转水中转包干范围:自集装箱从一程船开始卸船起,至装上二程船止。
第十二条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口岸对集装箱举行通俗性清扫以外的清洗功课,按表1的划定,向功课委托方计出工时费,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十三条经由历程港区铁路途的集装箱,按“集装箱铁路途利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的划定计收铁路途利用费。
第十四条利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按表5的划定计收货车取送费。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划定的,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邦交通部口岸免费划定例则(内贸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口岸免费的划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夷易近共和邦交通部和国家计委担当注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年四月二十日零时起实施,在此之前的有关划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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