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通知布告2005年第49号——关于实施临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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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1/12
法规号:商务部通知布告2005年第49号
根据《中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打扮的体谅备忘录》(以下简称体谅备忘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次》,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欧盟出口的T恤衫等10类纺织品将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根据中欧双方为落实体谅备忘录达成的行政安排的有关划定,上述10类产物中属于欧盟外发加工产物(以下简称OPT产物)的以及附件1所列产物中属于手工制品(范围见附件2)的,在对欧盟出口时不受相干允许数量标限制。现将有关事件通知布告如下:一、对向欧盟出口的OPT产物,各地商务主管部分凭运营者出具的欧盟管理部分签发的OPT产物证明(见附件3),为其签发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对有关产物办理出口手续,欧盟海关凭OPT产物证明对有关产物办理清关验放手续。
二、对向欧盟出口的手工制品,运营者须向各地商务主管部分申领输欧盟手工制品证(见附件4),欧盟海关凭输欧盟手工制品证对有关产物办理清关验放手续。手工制品中凡属《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次》所列产物的,运营者在出口前须凭手工制品证向各地商务主管部分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中国海关凭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对有关产物办理出口手续;对不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次》所列产物的手工制品,运营者无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
三、运营者在向欧盟出口手工制品或OPT产物时仍需申领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四、凭OPT产物证明和手工制品证书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允许证时,应依照《商务部关于印发附件:
1、棉布、套头衫等产物目次
2、手工制品产物范围
3、 OPT产物证明款式(略)
4、输欧盟手工制品证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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