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支口货色原产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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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1/12
第一条为了准确确定收支口货色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商业步伐,促进对外商业生长,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实施最惠国报酬、反推销和反津贴、保证步伐、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商业步伐以及举行政府推销、商业统计等活动对收支口货色原产地确实定。
实施优惠性商业步伐对收支口货色原产地确实定,不合用本条例。详细办法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缔结大概加入的国际条约、协议的有关划定另行拟定。
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色,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介入临盆的货色,以末了完成本性性窜改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色,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二)在该国(地区)田野捕获、捕捞、聚集的动物;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四)在该国(地区)收成的动物和动物产物;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该国(地区)临盆历程中发作的只能弃捐大概接纳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八)在该国(地区)搜集的不能修复大概修理的物品,大概从该物品中接纳的零件大概材料;
(九)由合法吊挂该国旗号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疆获得的陆地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十)在合法吊挂该国旗号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物;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大概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临盆的产物。
第五条在确定货色能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思量下列巨大加工大概处理:
(一)为运输、储存期间留存货色而作的加工大概处理;
(二)为货色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大概处理;
(三)为货色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大概处理。
第六条本条例第三条划定的本性性窜改确实定尺度,以税则回类窜改为根基尺度;税则回类窜改不能反应本性性窜改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大概加工工序等为弥补尺度。详细尺度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拟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回类窜改,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举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色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回类发作了转变。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举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跨越所得货色代价一定的百分比。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大概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举行的付与制造、加工后所得货色根基特征的重要工序。
世界商业构造《和谐非优惠原产地划定例则》实施前,确定收支口货色原产地本性性窜改的详细尺度,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理想情况另行拟定。
第七条货色临盆历程中利用的动力、厂房、设置装备摆设、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组成货色物质身分大概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色原产地确实定。
第八条随所装货色收支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中与该货色一并回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色原产地确实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零丁确定,所装货色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随所装货色收支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中与该货色不一并回类的,依照本条例的划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第九条按正常配备的品种和数量随货色收支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申明性材料,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中与该货色一并回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申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色原产地确实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申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再零丁确定,该货色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申明性材料的原产地。
随货色收支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申明性材料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中虽与该货色一并回类,但凌驾正常配备的品种和数量标,以及在《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税则》中与该货色不一并回类的,依照本条例的划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申明性材料的原产地。
第十条对货色所举行的任何加工大概处理,是为了躲避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关于反推销、反津贴和保证步伐等有关划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色的原产地时可以不思量这类加工和处理。
第十一条舶来品色的收货人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划定办理舶来品色的海关报告手续时,该当依照本条例划定的原产地确定尺度照实报告舶来品色的原产地;统一批货色的原产地不合的,该当分别报告原产地。
第十二条舶来品色进口前,舶来品色的收货人大概与舶来品色直接相干的其他当事人,在有合法来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请求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色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议;请求人该当依照划定向海关供给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议所需的材料。
海关该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请求及全部需要材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对该舶来品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议,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海关接受报告后,该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考核确定舶来品色的原产地。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议的货色,自预确定决议作出之日起3年内理想进口时,经海关考核着理想进口的货色与预确定决议所述货色符合,且本条例划定的原产地确定尺度未发作转变的,海关不再从头确定该舶来品色的原产地;经海关考核着理想进口的货色与预确定决议所述货色不符合的,海关该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从头考核确定该舶来品色的原产地。
第十四条海关在考核确定舶来品色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舶来品色的收货人提交该舶来品色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需要时,可以恳求该货色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色的原产地举行核对。
第十五条根据对外商业运营者提出的书面请求,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划定,对将要进口的货色的原产地事后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进口相通的货色,该当合用相通的行政裁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色大概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该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同等。
第十七条出口货色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商业促进委员会及其中央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请求支付出口货色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出口货色发货人请求支付出口货色原产地证书,该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依照划定照实报告出口货色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供给签发出口货色原产地证书所需的材料。
第十九条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色发货人的请求后,该当依照划定检察确定出口货色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色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色,该当拒尽签发出口货色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色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机构另行拟定。
第二十条应出口货色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恳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色的原产地情况举行核对,并及时将核对情况反应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用于确定货色原产地的材料和信息,除按有关划定可以供给大概经供给该材料和信息的单元、团体的理睬,海关、签证机构该当对该材料和信息予以失密。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条例划定报告舶来品色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行政责罚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举行责罚。
第二十三条供给虚伪材料骗掏出口货色原产地证书大概伪造、变造、生意大概偷盗出口货色原产地证书的,由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娶伪造、变造、生意大概偷盗作为海关放行凭据的出口货色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守法所得的,由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守法所得。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舶来品色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合等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出口货色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合等的,由海关、出进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确定收支口货色原产地的义务人员违背本条例划定的法式确定原产地的,大概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大概滥用权益、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的,依法给以行政嘉奖;有守法所得的,没收守法所得;组建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获得,是指捕获、捕捞、聚集、收成、采掘、加工大概临盆等。
货色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色的国家(地区)。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划定例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白指出该证中所列货色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色大概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色原产地的笔墨和图形。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出口货色原产地划定例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关于舶来品色原产地的暂行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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