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的根基内容
(一)基来源基础则
1.实施以市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的人夷易近币汇率。
2.外商投资企业准绳上要做到外汇自求平衡,并落实外汇平衡步伐。
(二)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宣布之日起30天内,应持赞同证书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到外汇管理部分领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根基情况表》后,凭据向企业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异地或境外开户须另向外埠外汇管理部分报批。
(三)收支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报关前,应向外汇管理部分申领加盖监视收汇"章的核销单,海关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验关放行。企业待外汇收妥后,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关照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外汇管理部分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进口商品(包括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非专利技能、有价样品等),以外汇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存款、定金、尾款及商业隶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能款等,由银行在办理付汇时同步核销;预付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银行按划定逐笔核销。
3.外商投资企业本钱项下外汇支付、了偿外汇债务本息,凭外汇管理部分批件办理;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盈余的汇出,以及外籍华裔、港澳台职工的人为及其他合法收益的汇出,持董事会分派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4.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单元、团体的结算同等利用人夷易近币计价结算。
(四)内债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运营的需要向境内银行借进外汇资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借进外汇资金,借款单元应在正式签订条约后1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分办理《内债登记证》。借款实施自借自还准绳,企业还本付息可用创汇收进直接了偿,也可以经外汇管理部分批准后,到调度市场购买。
2.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银行借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企业供给声誉包管或典质包管。
3.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融资,并由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赞同运营外汇包管营业的金融机谈判有外汇来源的非金融性质企业为其供给包管的,须纳进国家使用外资计划范围。为外商独资企业供给包管,必需有等值的外汇资产作典质。不得为外商注书籍钱供给包管,政府构造不能对外包管。
(五)平衡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进可以留存现汇,企业生意外汇仍经由历程外汇调度市场办理。企业统统正常外汇收进均可出场卖出。企业正常临盆、运营、还本付息和盈余汇出应首先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支付,帐户资金缺乏时可向外汇管理部分提出请求。外汇管理部分考核其出场资历。对企业外方本钱金不到位、未按条约划定返销以及未如期到达国产化的,通俗不予赞同进常对符合前提的,可出场购买。
2.本国投资企业从外汇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平分得的人夷易近币利润,经外汇管理部分批准后转为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增资或新投资,可以享用以外汇投资的划一报酬。
(六)报表管理
凡已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下列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1.外汇收支陈说表,该表是半年报表,每年7月10日之前报送今年度上半年的报表,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的报表,并随附笔墨申明。
2.年末财政报表,要求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上年度的年末财政报表,并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管帐师的查帐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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