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能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
公布日期:1999年9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汇发(1999) 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年夜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划定,为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能引进购付汇管理手续,现对《关于增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题目的关照》[(98)汇管函字第092号](以下简称《关照》)作如下弥补划定:
一、关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配合条约附件的技能引进条约项下的售付汇,凡《关照》中划定需考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宣布的《技能引进和设置装备摆设进口条约注册生效证书》的,同等改为考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配合条约赞同文件(须注明该技能引进条约的称呼)和《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关照》中划定需考核的别的凭据稳定。
二、关于本关照下发之前已赞同的作为外商投资企业配合条约附件的技能引进条约项下的售付汇,凡《关照》中划定需考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宣布的“《技能引进和设置装备摆设进口条约注册生效证书》”的,同等改为考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配合条约赞同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能引进条约的称呼)和《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关照》中划定需考核的别的凭据稳定。
三、本关照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照》的别的划定稳定,继承实施。
收到本关照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地点地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实施中如遇题目,请及时向总局反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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