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测验教诲:汇票的根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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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unter
2010/05
汇票的根基当事人
根据汇票界说, 汇票的当事人通俗有三个: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
出票人(DRAWER): 即签发汇票的人。在收支口营业中,每每是出口商。
受票人(DRAWEE): 即汇票的付款人。在收支口营业中,每每是进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在声誉证结算体例下,若声誉证没有指定付款人,根据《UCP500》划定,开证行等于付款人。
受款人(PAYEE): 即汇票划定的可受领金额的人。在收支口营业中,若声誉证没有分外指定,受款人每每是出口商自己或其指定银行。
除此之外,汇票在利用中还年夜概出现一些非根基当事人,如:背书人(ENDORSER)、包管人(GUARANTOR)等。
在声誉证项下的国际结算营业中,即期付款偶尔不一定需要汇票,可以发票替代。而关于远期付款,汇票通俗都是需要的,因付款人须凭汇票承兑,并承当到期付款的责任。而持票人需要时可凭承兑的汇票贴现或经背书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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