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加盟条约需要留意的十年夜事变
0 ihunter 2010/05

 

    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应深进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本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点窜。实在合约应该是透过相互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但该睁年夜眼睛看清晰内容,更有权益要求点窜内容。特此供给以下十点留意事变,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效力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便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利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需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本领授权给加盟店。也便是说,总部必需先获得中央尺度局,所宣布的效力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作某中式餐饮连锁系统的胶葛案,新旧二一般系闹进平正生意委员会,厥后败诉的一方IT变动品牌称呼,连带使已经加盟该系统的加盟店也IT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需要先确认总部确实拥有此一品牌,本领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益金的支付体例。通俗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益金及包管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团体的开店计划,及教诲练习所收取的费用。而权益金指的是加盟店利用总部的牌号,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继续性的免费,只需加盟店继续利用总部的牌号,就必需活期付费。支付刻日年夜概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包管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实施合约,并定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因为权益金是继续性的免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刻日内全额权益金的支票,例如合约刻日为五年,权益金接纳年缴体例,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益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厥后曾有如许的案例发作,某一系统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欠安而关门年夜吉,可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益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背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利用总部的牌号、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益金,但是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但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刻日内,全部权益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需退回未到期的权益金,以保证本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钱题目。通俗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暗里进货。这点频频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常常以为总部的供货价钱偏高,于是纷纭自行向外推销。可是总部基于连锁系统质量的同等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需同不断总部推销,于是争端便发作了。较为合理的体例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前要求总部供货的价钱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凌驾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钱题目争论不断。


  第四、商圈保证题目。每每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长处,都会设有商圈保证,也便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证商圈的范围有多年夜,必需非常清晰。不外罕见的气象,是总部在保证商圈以外不远处的隔断,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激发IT。实在,总部若是开在保证商圈以外的中央,加盟店并没有IT的权益。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系统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况时,在商圈的保证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生长第二品牌。意即利用另一个新的品牌称呼,而营业内容与正本的品牌完全相通,如许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证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衡宇仲介连锁系统便是如斯,末了固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证本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生长营业内容完全相通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克制的条目。所谓竞业克制,便是总部为保护运营技能及伶俐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候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划定。此一范例旨在保护总部的伶俐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平正生意委员会亦以为此举不致守法。可是竞业克制的年限毕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义务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系统的竞业克制条目划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平正生意委员会,平正会以为竞业克制条目乃属合理,惟以为三年能否过长?厥后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需思量清晰,以免影响日后生存。


  第六、管理规章的题目。通俗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外每每都会有如许一条划定,「本合约未尽事件,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碰到如许的气象,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背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拟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变,全纳进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点窜、随心所欲,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支配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因为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背合约的罚则上,每每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背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则,尤其是划定总部应供给的效力项目及后勤增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胶葛之处理。通俗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统领之法院,并且每每因此总部地点地之中央式院为统领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利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划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由总部的调停委员会调停。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停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满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停的功效固然会偏坦总部,而倒运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纰漏调停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发起加盟者在碰到类似的条目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停止之处理。当合约停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便是要取回包管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能否有违背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年夜概会要求加盟者自即将招牌拆下,如果统统顺遂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包管金。但若是发作争议时,能否要装配招牌频频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乃至会自行雇工装配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全部权就应回加盟者全部,总部固然拥有牌号全部权,但不能擅自撤除。若真想拆,就必需透过法院逼迫实施,如果总部自行撤除,即冒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末了一点应留意事变,便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需要各执一份。已经有某超商连锁系统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厥后被一状告到平正生意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牢记自己留存一份,本领清晰了解合约内容,确保本身权益。


  固然最重要的,照旧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晰再签,一一了解内容,如有任何不了然或不明白的中央,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晰。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细致细了解合约,本领淘汰日后的纷争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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