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的性质和义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构造,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使用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收支境监视管理构造:监视管理工具是全部收支关境的运输工具、货色和物品。实施监视管理的范围是收支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关境:合用统一海关法或实施统一关税轨制的范围。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零丁关境有喷鼻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零丁关税区。欧盟的关境年夜于国境。
3、海关的监视管理是国家行政法律活动。
海关法律是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法则、法规。事件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年夜、全国人年夜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年夜和政府不得拟定海关法则法规。中央法规、规章不是海关法律的根据。
(二)海关的义务
海关的四项根基义务:羁系、纳税、缉私和统计。除了这四项根基义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推销及反津贴的盘问拜访等。
1、海关羁系和海关监视管理。
A、海关羁系是海关的最根基义务,是一项国家职能。
B、海关羁系不是海关监视管理的简称。监视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法律活动的统称。
C、海关羁系即羁系收支境的运输工具、货色和物品三年夜系统。
2、纳税: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耗税等、船舶吨税)。
纳税的根基法则根据是《海关法》、《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收支口关税》(简称:《关税条例》)。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我国的关税匀称税率逐年低落。
3、查缉走私:国家实施团结缉私、统一处理、综合管理的缉私系统体例。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构造,海关缉私IT担当走私立功的侦查、拘留、实施逮捕和预审义务。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分都有缉私权益,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责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准绳:凡能惹起我国境内物质本钱储藏增加或淘汰的收支口货色,跨越自用、合理数量标收支境物品均列进海关统计。不列进海关统计的货色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理想收支口货色为统计工具,以税号为根据而非产物。不合于商务部统计,共同感化。
1992年,我国海关体例了《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次》
二、法则系统
《海关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以《海关法》为母法,其他国务院的法规、总署的规章为弥补的三级海关法则系统。
新《海关法》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权利
含义:对收支境运输工具、货色、物品的监视管理权。它是大众行政权益。
(一)、海关权利的特点:特定性、自力性、效能先定性、优益性。(包括普通畅政权利的双方性、逼迫性、无偿性等根基特征)
1、特定性:使用主体特定――海关,其他构造和团体不具有海关的权利;合用范围特定――收支关境监视管理范围,不能感化其他场所。
2、自力性:依法自力使用权益,仅向海关总署(或下级海关)担当,实施垂直向导的管理系统体例。不受中央政府或团体的干涉干涉。
3、效能先定性:海关行政活动一经作出,就必需无前提实施。(先实施再辩论)
4、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用国家供给的各种物质优益前提
行政优先权――在法律遭到暴力顺从时,公安构造和武装IT部队必需予以帮助。
(二)海关权利的内容:(P10)
1、行政允许权(20项):时限内的回答轨制。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允许,报关员从业资历允许,仓储、转关运输、加工商业存案、变动和核销营业的允许。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补、追征权。
3、行政查抄权
(1)查抄权:实施工具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猜疑人。
有走私猜疑的运输工具、有躲匿猜疑的场所,在海关羁系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划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大概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本领举行查抄,但不能查抄平正易近住处。
查抄权的使用
授 权 限 制
收支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分可直接使用
“两区”外
有走私猜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分可直接使用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大概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
有躲匿走私猜疑货色、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分可直接使用
“两区”外
①直属海关关长大概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方可;
②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参加,须有见证人在场;
③不能对平正易近住所实施查抄。
走私猜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分可直接使用
“两区”外
注:“两区”指海关羁系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划定地区。
“授权”包括通俗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2)检验权:货色、物品。需要时,可径行提货,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制权,对羁系货色、物品、运输工具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出进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进境商业的材料
(5)盘问权:对守法猜疑人
(6)盘问权:对涉嫌单元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大概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
(7)稽查权:收支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大概保税货色、减免税舶来品色羁系刻日内及厥后的3年内(理想羁系刻日为3+X)。法则根据《海关稽查条例》举行稽查。
4、行政逼迫权
(1)扣留权:必需经由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不分两区内两区外,但材料例外。
对走私猜疑人,扣留时候24小时,可耽误24小时。
扣留权的使用
限 制
对 象
区域
前提
授权
条约、发票等材料
“两区”内
与违背《海关法》或其他法则、法规的收支境运输工具、货色、物品有连累的
海关有关部分可直接使用
“两区”外
有走私猜疑的运输工具、货色、物品
“两区”内
违背《海关法》大概其他有关法则、行政法规
经直属海关关长大概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后使用
“两区”外
在实施查抄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猜疑的
经直属海关关长大概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后使用
走私猜疑人
“两区”内
①有走私罪猜疑;
②扣留时候不跨越24小时,在特别情况下可耽误至48小时
经直海关关长大概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后使用
“两区”外
/
无授权,不能使用
海关行政逼迫权的合用
合用
类别
前提早提
使用目标
权利的合用
即时逼迫(海关在情况紧急时,依法实施的逼迫活动)
不以管理相对人未实施的法定义务作为需要前提,但确因情况紧急)
维护收支境通关次序,包管海关手续的实施
径行检验、径行查抄、先行变卖等
行政逼迫实施(海关在管理相对人未能实施其义务的情况下接纳的逼迫活动)
以管理相对人未实施相对人未实施的法定义务作为需要前提
敦促并完成管理相对人实施其本该实施的义务
征收滞报金、征收带纳金、逼迫扣缴税款等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色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报告的;
经允许,全部人申明抛却的;
依法扣留不宜耐久留存的, 必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赞同
误卸或溢卸且不宜耐久留存的;
划定刻日内未报告而又不宜耐久留存的。
(4)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赞同,对义务人、包管人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色或其他货色等财产
(5)税收保全。
不能供给纳税包管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赞同,扣等额金融存款、货色或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实施责罚决议而又不请求复议或提起诉讼时,包管金抵缴、变价被扣货色、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7)其他特别行政逼迫
①责罚包管
无法或未便扣留、当事人请求先放行或排除扣留,应供给等值包管;
②税收包管
在纳税义务人划定刻日内有守法违规活动,可责令供给包管。
5、行政责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活动人的告诫、责罚、停歇资历和打消资历权
6、其他权利
(1)佩戴和利用兵器权:范围――实施缉私时
工具――走私分子和走私猜疑人
前提――暴力抗法
(2)一连追缉权。可向内或向外一连追缉,连结一连状况。
(3)行政裁定权:商品回类、原产地确认、允许证合用
(4)行政嘉奖权:对告发守法案件,可给以嘉奖。
(三)海关权利使用准绳:(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准绳:主体资历合法;法则范例为根据;(体例、手腕、步伐、时限等)法式合法;统统行政守法主体都答应担响应的法则责任。
2、得当准绳:权利的使用以平正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在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视的法则途径有二:行政监视(行政复议法式)和法律监视(行政诉讼法式)。
3、依法自力使用准绳
4、依法遭到保证准绳
(四)海关权利的监视
内部和内部监视
四、管理系统体例与机构
(一)海关的向导系统体例
义务目标: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效力经济、促进生长
管理系统体例:①海关事件属中苦衷权;②接纳会合统一的垂直向导系统体例,海关隶属干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自力使用权益,向海关总署担当。
(二)设关准绳: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羁系营业会合的地点。
(三)海关的构造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喷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散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隶属海关是收支境监视管理职能的根基实施单元(详细办事的)。
(四)海关缉私IT机构:98年设立。03年1月1日改成缉私局,实施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向导,以海关向导为主的系统体例。在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简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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