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区关于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促进技术创新暂行办法
0 ihunter 201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能力,扩大知识产权总量,优化知识产权结构,促进技术创新,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高新区在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对开展专利创造、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标准制定及其它知识产权等工作进行资助与奖励。

第二章 鼓励创造专利技术

第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1500元资助。

第五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

第六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第七条 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8000元资助。

第三章 鼓励开展商标工作

第八条 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成功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第九条 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成功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第十条 获得“长春市知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吉林省着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鼓励登记软件着作权

第十三条 在国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第五章 鼓励制定标准

第十四条 参与起草国家标准修订、制定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主持起草国家标准修订、制定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参与起草国际标准修订、制定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主持起草国际标准修订、制定的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鼓励开展其它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八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第十九条 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

第二十条 鼓励创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凡在高新区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行超过一年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为区内企事业单位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服务达50件的奖励2万元,超过50件的每增加一件奖励2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服务,取得显着成绩的给予最高额度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年终考核评优中对知识产权创造成绩优异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额最高3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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