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促销员碰到的情况并非个案。据业内资深人士透露,在业、暂时性失业或隐性失业的家电连锁卖场促销员群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促销员个人维权意识及能力的不足,加之缺乏工会等集体维权机构的参与,强势家电连锁卖场中的弱势促销员群体生存状况亟待全社会给予广泛的关注。
家电连锁军团队伍庞大
中国家电连锁经营协会(CCFA)日前发布的最新资料显示:国美、苏宁两大家电连锁巨头分别以1045.93亿元、1023.42亿元蝉联中国连锁百强冠亚军。而2月上旬,被百思买全资收购的江苏五星电器则以230亿元(估计值)的销售收进位列第12位。上述三大家电连锁巨头门店总数分别达到1362家、812家以及256家。
另据初步统计,截至2008年底包括三大家电连锁巨头在内,我国以连锁业态形式经营的家电及泛家电连锁卖场总数已达到5000家以上。按照每个家电连锁卖场均匀拥有50—80名厂方派驻促销员测算,守旧估计家电连锁卖场促销员总人数将达到25万—40万之多,约占到家电连锁行业从业总人数的65%以上。
相关专家表示:如此庞大的人群,如此高的比重,非但美日韩家电及消费电子连锁业同行不敢想像;即便是对于国内其他零售业而言也是一个不可企及的数字。另外,近年来随着我国家电连锁业态的分化整合,并购与重组,开店与关店等直接影响就业稳定、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分化整合现象,业已成为家电连锁行业的明显特征。
促销员面临双重压力
资料显示:2008年10月国内某家电连锁巨头公然公布计划逐步收编10万厂方促销员,改由该公司治理聘用的销售职员从事商品销售。但随之又传出该公司否认此消息的传闻。岁末年初,围绕国内两大家电连锁巨头开店及关店的话题,再次引起人们对家电连锁卖场促销员群体生存状态的关注。
直观上看,某家电连锁宣称2009年度将封闭100家左右绩效不佳的连锁店,另一家家电连锁巨头则针锋相对地表示新开200家店,家电连锁卖场促销员完全可以在两家连锁巨头之间“循环”,再加上两大巨头之外的中坚型家电连锁开店步伐在2009年度呈现提速的态势,但凡有一技之长的家电卖场促销员似乎并无失业之忧。
但是,相关专家表示:在关注两大巨头及其他家电连锁开店、关店数目对比的同时,不应忽视开店周期、新旧店规模、置换店收缩等因素对于促销员、就业稳定、就业容量的滞后及压缩效应。尤其是在厂方经营本钱压力加大,销售提成构成促销员主要收进来源以及个别厂家违规实行“底薪与业绩挂钩”或“零销售无底薪”的促销员基薪考核机制的情况下,受家电连锁卖场关店与门店调整影响,促销员不得不面临收进大幅降低,工作稳定性较差等多重就业风险。
“为了保工作,我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忍受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的不公正待遇。”一位家电连锁卖场厂方促销员诉说,有些厂商为逃避法律责任,胁迫促销员签订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同等劳动合同,甚至个别厂商以种种借口拖延、逃避与促销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
另外,家电连锁卖场以及供给商在厂方促销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尤其是在目前“保增长促就业”的大背景下,为数众多的家电连锁卖场促销员甚至出现人数减半的现象。促销员对于厂方而言属于劳动派遣性质,而与家电连锁卖场之间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使得促销员劳动权益维权必须打赢“两个战场”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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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5年11月20日商务部《零售商供给商公平交易治理办法(征集意见稿)》第十九条即明确规定:供给商派出职员在零售商的经营场所提供促销服务的,供给商与零售商应当订立合同,就派出职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期限、工资支付、职员治理及相关用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给商的派出职员从事与供给商所供商品无关的其他工作,下列情形除外:(一)涉及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治理或处理紧急情况的工作;(二)向消费者提供同一的咨询和帮助;(三)合同另有约定,且所需用度由零售商承担的其他工作。而在2006年10月3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办法》第八条中则规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给商派遣职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一)经供给商同意,并且供给商派遣职员仅从事与该供给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二)与供给商协商一致,就供给商派遣职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职员所需用度由零售商承担。
商务部等五部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为什么要限制供给商促销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服务的题目时,指出:在按照流通行业的一般分工,供给商的职责是向零售商提供商品,零售商负责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零售商不应要求供给商派遣促销员提供促销服务。假如供给商愿意派遣促销员,并支付薪金报酬,那么,促销员的工作目的应是为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服务的。但现实中一些零售商以同一治理为由,擅自调动促销员从事整理库存、搬运货物等与本职无关的事务,增加了促销职员和供给商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为防止零售商不正当使用促销职员、损害供给商利益,《办法》对供给商派遣促销职员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工作的条件、用度等题目作了具体规定。
2008年9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题目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实施条例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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