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出口的现状及对策
0 次
ihunter
2007/07
我国鞋类出口面临的主要障碍
近年来,以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为主的欧洲传统制鞋国,不断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等,对我国的鞋类出口进行限制,如对制鞋用皮的PCP残留量进行严格测定等,使我国的鞋类出口企业原有的成本优势随之减弱,并可能在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制约我国鞋类出口的瓶颈。
检验监管依据不够完备。2004年颁布实施的《鞋类检验规程》(以下简称SN标准)为出口鞋类检验监管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是,由于缺乏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技术性规范,该标准也存在着操作性不够强的问题。SN标准规定具体检验内容为健康安全性能、常规物理性能、外观质量3方面。检验形式为:健康安全性能按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技术法规要求进行检验,常规物理性能实施周期性检验,外观质量按报检批实施检验。但对3方面检验内容的检验频次均未做进一步说明,缺乏足够的规范性。再者,进口国技术法规要求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目前鞋类检验监管依据靠单一的SN标准,已难以适应国际新要求,也难以满足检验检疫的把关需要。
出口企业的认识不到位。出口企业对“健康安全性能”指标的重要性认知不到位,鞋类制作、出口的应对措施与国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首先,多数出口企业未建立翔实的原辅料监控档案,原辅料安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可追溯性。其次,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多数只能满足常规物理性能项目的检测,与生产需要、进口国要求不相匹配。第三,积极主动搜集国外新技术措施和要求的意识不强。
检验监管人员重视不够。部分检验人员认为鞋类检验风险度不高,满足于多年来形成的检验监管模式,长期沿袭经验性检验方法,在国外不断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面前反应滞后,对新的出口状况研究不深不透。
全方位做好鞋类出口检验监管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在规范自身工作的基础上,必须增加工作前瞻性,强化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敏感项目的检验监管,协助企业规避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
健全完善鞋类检验监管标准及法规体系。通过建立操作性强的鞋类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明确鞋类检验模式及SN标准三方面检验内容的检验方法。鞋类检验模式采用“合格声明+周期检测+出口批次抽检+安全项目验证+过程监督检验”的形式。常规物理性能周期检测频次,结合分类管理要求实施,如一类企业每年一次,二、三类企业可逐步递增。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检测项目,从经济合理性、检验有效性及快捷性考虑,可借鉴服装安全项目监控方法,明确检测频次,如出口欧盟服装的偶氮检测,对其原料的抽查验证频次不少于5%~15%,涉及出口鞋类的偶氮检测,应对原料实行该频次的抽检。
以此达到规范检验监管行为、增强我国对国内外经济变化的应变能力的目的。
收集进口国的新动态、新规定和新要求。及时了解国际市场的新需求及进口国相关法规,在第一时间向企业宣传贯彻,如出口到意大利的鞋类产品须进行禁用偶氮染料含量、金属附件镍释放量、镉含量的检测等,减少企业生产及出口的盲目性,增强检验检疫工作的针对性。工作中还应多与外商及外贸人员交流,掌握我国出口鞋类在国外市场流通中的敏感点,掌握检验检疫固定标准的活的结合点,在不降低标准使用尺度的前提下做到与市场接轨、与国际接轨,切实履行把关职能。
建立安全有效的原辅材料监控机制。企业是保证产品安全与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将安全、健康、环保和品质的相关要求纳入到原辅料采购信息中,建立内容翔实的原辅材料监控档案,增加可追溯性。通过行之有效的原辅材料监控体系的运作,从源头切断产品安全隐患,这是企业的责任,是检验检疫部门监管验证的基础,也是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监管的重要内容。
强化科技把关,建立高效的实验室管理体系。要建立一批有资质的鞋类专业实验室,从而快速开发适应国外新的技术措施的检测项目,帮助企业跨越国外技术措施。企业内部也要设立独立于生产部门的检验部门,购置满足出口鞋类检验要求的检验设备,建立并有效运行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制度,做好自检、抽样送检工作,不断强化企业产品质量自我监控能力。
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反面教训达到对出口企业和检验监管人员的警示作用,充分认识到“健康安全性能”对出口鞋类的重要性,进而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杜绝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确保出口鞋类产品质量。(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上篇:
中国工程机械市场竞争情报
下篇:
食品机械科技发展走势
栏目索引
精彩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