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出口退税的不雅观点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色,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
复出口退税制关于不具有有效的保税前提,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包管细密羁系,是国际上很早就遍及接纳的一种海关管理轨制。该轨制可以有效防止借进口料件加工名义偷逃关税供境内消耗。其错误错误是有关加工企业需先行支付税款,待制品出口后本领退还关税。因占用资金,加工企业需增加加工期间的利钱成本。
我国海关现在仅对曾有违背海关法活动或耐久不实施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条约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合用。
复出口退税应由原纳税人向原纳税海关办理有关货色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理想出口货色所消耗的料件数量审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进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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