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出口货色原产地证明书管理
0 ihunter 2010/06

1996年3月8日对外商业经济互助部公布

“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出口货色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是证明出口货色原产地为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出口货色原产地划定例则》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出口货色原产地证明书的划定(试行)》,增强对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拟定本划定。

第一条 为共同实施EDI工程,我部将于1996年7月1日统一利用国家技能监视局公布的“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出口货色原产地证明书”保举尺度格式,使原产地证的管理、征订、印刷、保送、保管、签发、统计和核对等各项轨制完成范例化、轨制化、淘汰并杜尽伪证和假证情况的发作。

1996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担当印制的原证书和新尺度格式证书可交织利用。1996年10月1日起全部利用新尺度格式证书,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印制的原证书防止利用。

新尺度格式的原产地证明行统一编号。

第二条 外经贸部委托上海市外经贸委担当全国原产地证的印刷、征订和发听义务,其他单元或团体不得印刷、仿制。

第三条 原产地证每年安排两次征订时候,5月20日至30为第一次征订时候,9月20日至30日为第二次征订时候,贸促会和商检系统各签证单元(不包括各签证分点)须分别将本单元下半年度和次年上半年度所需证书数量告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市外经贸委根据征订数量安排印刷。

上海市外经贸委须于6月底前和11月底前按征订数量将证书寄到各签证单元。各签证单元自即将证书定时转送到各签证分点。

第四条 上海市外经贸委寄送证书的同时,将原产地证的肇始编号关照有关签证单元。签证单元收件后,应立刻与上海市外经贸委关照的肇始编号查对。如有偏向,务必在7天内将详细情况关照上海市外经贸委。上海市外经贸委经查对后,须向有关签证单元确认能否有误。

各签证单元在收到原产地证后,应填写“原产地证书签收单”一式两份,10日内将其中1份签收单反应上海市外经贸委。

第五条 各签证单元担当向出口企业发放原产地证,并实施专人专管和发放登记轨制。编号发放登记记实至少留存3年。

第六条 有关的出口企业要对原产地证明行专人专管和利用登记轨制。利用登记记实至少留存3年。

第七条 各签证单元随时接受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会同贸促会、国家商检局对原产地证管理情况的查抄。

第八条 凡违背本划定的,按《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出口货色原产地划定例则》及其《实施体例》和《关于签发中华人夷易近共和国出口货色原产地证明书的划定(试行)》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理。有守法活动的,将追究法则责任。

第九条 本划定由外经贸部担当注释。

关键字:出口货色原产地证明书 外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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