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范的无单放货案
0 ihunter 2010/06

原告/南京纺织品收支口公司

原告/上海捷达国际运输公司(简称JD)原告/东方外洋货柜航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OOCL)。

  1995年12月,原告和美国WHEEL PLUS INL公司签订了售货确认书,由原告买给该公司代价约111万美元的螺丝刀等百般工具。96年1月3日喷鼻香港YF受买方委托开具了金额为111万美元的不可撤消的即期声誉证。1月23日,原告向原告JD出具了两份出口货色明细单,该单载明要求出具NBM.TRANSPORTATION(U.S.A)LTD提单。2月3日,JD依照出口货色明细单的要求,由NBM签发了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凭指示,关照人为Y.F的两套已装船正本提单各一式三份,并将其交给JD。提单记实的重要内容与上述出口货色明细单的划定相通。JD将NBM签发的提单交给原告以结汇收款。

  NBM签发提单的当天,原告JD又以原告的名义委托原告OOCL理想承运该批货色。OOCL也在2月3日签发已装船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交给JD。提单载明托运人(发货人)为原告,关照人和收货人为NBM公司,其他内容与NBM的提单相通。

"秀山号两份提单(从略)因客户要求办理电报放货,由此发作的责任由我司担当。"2月17日,OOCL发传真给其卸港代庖署理,告之已收妥正本提单及收货人的保函,可将货色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HOUSE提单"及"陆地提单"的两单干系。反而使原告统一批货色置于两个运输条约项下,组成"一货两运"的理想无法操作的局势,再则,因为NBM在海内并不合法存在,其所出具的提单所要证明的运输条约理想上亦无法实施。而OOCL出具的提单,因该提单托运人是原告,依照我国海商法规定,原告和OOCL之间已先组成了提单上的运输法则干系。不但如斯,当JD拿到此套提单后,本应将其交予原告,可JD违背其委托人原告的自愿,反按"客户"的指令,将全套OOCL正本提单迳直交还给了OOCL,使该提单未经正常的流转就到了OOCL的手中。JD这一重要的越权和无权代庖署理活动,使原告理想丧失落了对OOCL提单项下货色的控制权,招致收货人年夜概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货色提走。

"物权凭据"功用,OOCL不当发出提单向案外人放货组成错误交付;NBM未经合法途径获得东方外洋的提单权益,又未就提单项下的货色支付分文,原审以为NBM才是独一能向OOCL主张提货或追究放货责任的人是无法则根据的。要求OOCL连带补偿货色丧失落。

     JD以为,向OOCL订舱和退回提单是原告委托的事变,JD未实施越权代庖署理活动;在同时存在货代提单和海运提单的情况下,根据国际老例,托运人不能同时获得两份提单;原告即托运人一直持有NBM提单,有关物权的主张仍可向该公司提出;丧失落对货色的控制权是原告接受NBM提单的功效,结果应自负。OOCL以为,它发出提单和卸港费用后放货已完成承运人义务;它放货有记名收货人传真指示,且提单收货人至今未提出异议,故本案不存在错误交付的毕竟。

     OOCL在船抵目标港之前已发出海运提单,其根据记名收货人的传真指示将货色放行给NBM指定的提货人不存在不对,原审对此讯断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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